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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分娩(进口)环节税率为36%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3:36:49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

为完善消费税制度,掩护税制公正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勾引康健消费的浸染,现就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有关事变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目和征税工具

三部门: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分娩(进口)环节税率为36%

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眼前增设电子烟子目。

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发卖的电子烟产品。
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
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见附件。

二、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入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容许证,并取得或经容许利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牌号(以下称持有牌号)的企业。
通过代加工办法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牌号的企业缴纳消费税。
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容许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
电子烟入口环节纳税人,是指入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三、关于适用税率

电子烟实施从价定率的办法打算纳税。
生产(入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四、关于计税价格

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发卖额打算纳税。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代替销办法发卖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发卖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发卖额打算纳税。
纳税人入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打算纳税。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该分开核算持有牌号电子烟的发卖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发卖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五、关于进、出口政策

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通商入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

除上述规定外,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
电子烟消费税其他事变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履行细则》等规定实行。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2年10月2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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