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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身份证号: )于年月日与贵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条约》(条约编号:),条约第十一条约定出卖人应于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国际栋号住房,但至今未交房。年月尾收到贵司寄送的《延期交房关照书》,本人针对你单位提出的延期交房至年月的情形提出异议并予以书面回答(年月日由贵司客服中央签收)。
鉴于出卖人延期交房的事实,买受人提出催告见地如下:一、买受人认可疫情为不可抗力,从而对工期造成影响,但不认可出卖人提出的疫情加冬休需延期交房至年月日的无理说法。本人认为合理交房日期应从年月中旬复工日期后顺延44天,即年月尾,详细情由见《关于延期交房关照的回答》。
二、根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条约轇轕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十一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要求解除条约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和其他干系条款的规定,出卖人在延期交房期间应根据买受人供应的《房屋租赁条约》以及缴纳房租的收据证明,自买受人提出催告之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向买受人支付房租。或者出卖人认为无法在三个月内交付房屋的,可提出解除条约,同时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参照中国公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过时贷款利息的标准给付利息,同时,支付买受人提出催告之日至解除条约之日期间买受人支付的房租。
三、关于对本人与贵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条约》中部分条款的认识。根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多少问题的见地》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上风或者利用对方没有履历,致使双方的权利与责任明显违反公正、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落公正。”和第73条“对付重大误解或者显失落公正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要求变更的,公民法院应该予以变更;当事人要求撤销的,公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本人认为条约中“第八条过时付款任务”和“第十二条过时交付任务”存在“致使双方的权利与责任明显违反公正、等价有偿原则”,请贵法律务职员负责研读。
四、本着友好协商、尽早入住、避免轇轕和事态扩大的原则,向贵司致函,请贵司在十个事情日内就《关于督匆匆交付国际栋号住房利用的函》作出书面回答,邮寄投递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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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栋号业主:
二〇二〇年十仲春三日
我的“和谐”房事—开拓商借疫情恶意延期交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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