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4:49:22
(1)地基与根本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为设计文件确定的建筑设计利用年限。
(2)主体构造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为设计文件确定的建筑设计利用年限。
(3)保温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
(4)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
(5)装修工程除应遵守有关专门规定外:
1)室内装修工程质保期不得低于2年;
2)室外涂料装修质保期不得低于2年;
3)室外其他材料装修质保期不得低于5年;
4)五金件的质保期不得低于2年,外窗及入户门的质保期不得低于5年。
(6)除采纳暗藏办法安装的给排水管道和共用部位的给排水管道工程质保期不得低于10年外,建筑给水及排水工程质保期不得低于2年;若管线设置在主体构造内,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主体构造设计利用年限相同。
(7)采暖暗藏工程安装的管线质保期不得低于10年;采暖及制冷系统质保期不得低于2年。
若管线设置在主体构造内,其质保期应与主体构造设计利用年限相同。
(8)电气工程质保期不得低于2年,线缆的质保期不得低于5年。
(9)智能建筑工程质保期不得低于2年。
(10)透风与空调工程质保期不得低于2年。
(11)电梯工程质保期不得低于3年。
(12)室外工程质保期不得低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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