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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3·15 | 网购手机非全新怎么办?鹤山法院来支招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4:59:53

近日,鹤山市民小陈碰上一件麻烦事。

去年,小陈在某购物平台一家手机网店购买了一台手机,利用不久后常常涌现卡机、去世机问题。

案说3·15 | 网购手机非全新怎么办?鹤山法院来支招

小陈遂联系网店客服,客服奉告其该手机已售出一年多,超过保修期。

小陈认为该网店售出非全新手机,欺骗误导消费者,哀求其赔偿协商未果,便诉至鹤山法院,要求购物平台经营者及网店经营者退还手机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等。

该案审理过程中,平台经营者供应了其在网页界面表露了网店经营者的准确信息,网店经营者则未能供应证据证明其在发卖页面完全、准确展示待售商品的基本信息,且在小陈向客服咨询时亦未如实奉告该手机为非全新产品。

鹤山法院在依法查明、认定事实根本上,利用多元解纷机制,组织双方当事人调度,终极匆匆成双方达成同等调度协议,被告网店经营者向小陈退还了手机款并支付了一定数额赔偿金,小陈向法院申请撤诉。

随着网络的遍及运用,网络购物已成为主流的消费办法之一,由此产生的轇轕日益增多。
在网络购物中,网络交易平台内的发卖者作为网络购物条约的卖方当事人,应该秉持老实信用原则,全面、真实地向购买方供应出售产品的质量、性能、状态等信息,如遮盖或供应虚假的商品信息,引人误解的,则构成敲诈,买方有官僚求法院撤销订立的条约,除哀求退还货款外还可以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的规定主见三倍价款的赔偿。

此外,网络交易平台供应者虽不是买卖条约确当事人,但同样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应向买方供应发卖者或者做事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办法。
否则,买方可以哀求网络交易平台供应者承担赔偿任务。

来源:鹤山市公民法院
编辑:朱斐倩
策划:何奎

审校: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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