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5:01:10
您好!我们是一家主营户外用品零售的外资企业,为了扩大在中国市场的营销渠道,我公司决定:在附近的新年购物季,在社交平台上向用户派发网络红包,以提高品牌有名度。
叨教这一行为有没有法律风险,我们须要把稳些什么?发放网络红包的行为是否涉税,该若何依法依规纳税?
读者 布鲁克斯
布鲁克斯:
您好!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匆匆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办法。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不同类型的网络红包涉及不同的征免税政策。
详细为您阐明如下:
企业发放网络红包是否涉税分两种情形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74号公告《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企业在业务宣扬、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予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漫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予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有时所得”项目打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予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子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按照这一规定,贵公司向不特定用户派发网络红包的行为是否涉税,分为两种情形:
一,若您方赠予给互联网用户的网络红包,是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子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按《公告》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若您方派发的网络红包,因此现金网络红包形式存在,按《公告》规定,则需以“有时所得”项目打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网络现金红包应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那么,网络现金红包的税款该由谁缴纳、缴纳多少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匆匆销展业赠予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关照》(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向个人所赠予的礼品,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予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网络现金红包亦属“礼品”范畴,因此,若发放网络现金红包,企业作为代扣代缴责任人,应该就其发放的网络现金红包承担代扣代缴责任。
根据现行《中华公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有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因此,贵公司向不特定工具派创造金网络红包,需代扣代缴20%的个人有时所得税款。
应纳税额1元以下的网络红包免税
在详细实行过程中,也有一种例外情形。
2012年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为了提高征奏效率,降落征收本钱和纳税人包袱,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该文件中的“纳税人”并未特指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亦未特指哪一个税种,故对付个人获取的应纳税额1元以下的小额网络红包,亦在文件免除纳税的范围之内。此时,企业无需代扣代缴。
以上便是网络匆匆销红包的涉税问题,希望能够对贵公司开展网络匆匆销活动的税务合规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衡状师事务所状师 国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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