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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9年5月,严某与魏某经人先容相识;7月,两人确立恋爱关系;12月,严某认为魏某是利用感情骗取钱财,与魏某分离。
在此期间,因双方分隔两地,严某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等办法,数次向魏某转款合计3.1万元,并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为魏某购置代价1.09万元的手机一台。分离后,严某哀求魏某归还干系财物,魏某未予归还,严某遂将魏某诉至法院。严某称,恋爱期间,魏某以各种情由找其要钱,是利用感情骗取钱财。魏某辩称,恋爱期间为对方花费的财物应视为赠与,未曾索要或收受过严某财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恋爱期间,严某通过微信红包、转账向魏某转款,购买手机等行为均系其志愿;部分转账金额包含分外含义,如转款520元等,可合理推知为严某向魏某赠予合理范围内财物的行为,系其为发展、巩固双方恋情的办法之一;严某转款等行为没有侵害他人权柄,魏某接管钱物也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不应认定魏某不当得利。同时,严某认为其向魏某转款、购买手机系基于对方的索取或胁迫,不能供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严某哀求魏某返还恋爱期间收取的财物4.19万元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恋爱期间的转账记录与传统的借贷关系有较大差异,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转账性子的情形下,包含分外含义的转账金额,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赠与。不管出于何种缘故原由,恋爱期间,双方之间一旦涉及经济往来的,一定要理清钱款的性子,并留下干系凭据,以免日后产生争议,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丢失。
来源:华容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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