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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邮监管特殊物品寄递流程解读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5:56:36

出境分外物品的寄递人应该在分外物品交运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分外物品审批。

行邮监管特殊物品寄递流程解读

2

受理

直属海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分外物品审批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变依法不须要取得分外物品审批的,即时奉告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变依法不属于本单位权益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奉告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直属海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缺点的,许可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完好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奉告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过时不奉告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变属于本单位权益范围,申请材料完好、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哀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行政容许申请。

3

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分外物品审批单》;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并解释情由,奉告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查验

寄递人在分外物品入境后或出境前,向当地海关出具《分外物品审批单》等材料,查验关员依次核查出入境分外物品名称、身分、批号、规格、数量、有效期、运输储存条件、输出/输入国和生产厂家等项目是否与《分外物品审批单》的内容符合。
同时,还会检讨出入境分外物品包装是否安全无破损,不渗、不漏,存在生物安全风险的是否具有符合干系哀求的生物危险品标识。
查验合格后予以放行。

如寄递出入境分外物品,未事先取得《分外物品审批单》的,海关予以扣留并出具扣留凭据,扣留期限不超过7天。
扣留期间,仍未取得《分外物品审批单》,予以退运或销毁。

5

监督管理

需履行后续监管的入境分外物品,其利用单位应该在分外物品入境后30日内,到目的地海关报告,由目的地海关履行后续监管,监管其利用单位的实验室是否与《分外物品审批单》同等、入境分外物品是否与《分外物品审批单》货证符合。

海关提醒

一、有以下环境的,将会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

1

瞒报携带禁止入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分外物品审批的;

3

未经海关容许,擅自移运、发卖、利用分外物品的;

4

未向海关报检或者供应虚假材料,骗取考验检疫证单的;

5

未在相应的生物安全等级实验室对分外物品开展操作的或者分外物品利用单位不具备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掌握能力的;未建立分外物品利用、发卖记录或者记录与实际不符的;

6

未经海关赞许,擅自利用需后续监管的入境分外物品的。

二、对违反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深究刑事任务。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转载请注明来源“12360海关热线”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南京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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