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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我开网店可解决电子营业执照但涉及线下营业要申请实体店证照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6:16:13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总局连续两天发布了关于电子业务执照和电商经营者干系的规范细节,个中对付电子业务执照“跨区域、跨层级、跨行业”的运用以及将电商经营者正式纳入市场主体登记等细节的明确,也被外界视作是对电商法的进一步落实。

小我开网店可解决电子营业执照但涉及线下营业要申请实体店证照

网络经营场所纳入登记范围

据理解,这次市场监督总局出台的《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事情的见地》(以下简称“见地”)中,明确指示了关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商经营者类型、经营场所的定义,业务执照的适用范围等细节作出了进一步阐明,个中最引人瞩目的便是明确表示,许可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上述《见地》第三大点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许可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对付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须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许可将常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个人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

对付这一变革,电商法起草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王健见告南都,这意味着在给电商经营者的经营本钱“减负”。
他表示:“网店大部分是没有实体门店的,但要进行工商登记又哀求有实体,那很多人就要去租门店,这就会增加商家的包袱。

浙江垦丁状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则向南都表示,这一条规定实在蕴含了对“住所”和“经营场所”两类不同观点。
对付“住所”登记的转变,麻策见告南都:“以往是只许可户籍所在地作为住所进行登记,这次的见地是扩展为住所可以是常常居住地,比如经营者在某城市拥有暂住证,他就可以在住所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而对付另一个“经营场所”,麻策表示目前尚未有对“网络经营场所”有明确定论,在他看来,暂时可以理解为网络经营地址。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央特邀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状师事务所状师方超强向南都表示,网络经营场所可以综合以下四大要向来确定:“电子商务平台;平台内店铺位置;网址;IP地址。

不过,据理解,目前外界有人将“网络经营场所”定义为类似淘宝、京东这一类电商平台的主体公司所登记的地址。
对此,麻策表示并不认同这样的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电子业务执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还是《见地》中,都提到了电商“跨区域”的特点。
特殊是办法明确指出,市场监督总局“卖力推进电子业务执照在全国范围内跨区域、跨层级和跨行业的运用。

对付此处提到的“三跨”,方超强见告南都:“三跨”是指落实电子业务执照在各地、各行业进行的推广运用,表明电子商业执照未来的运用范围并不局限于电子商务领域;电子业务执照的运用,紧张是指业务执照的电子化利用和管理,并不涉及经营主体的登记和管理机关的变革,电商经营者由登记所在地工商部门管理还是基本原则。

免登记主体定义仍模糊

其余,见地还规定“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场,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干系承诺。
登记机关要在其业务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如此一来,倘若电商经营者将业务向线下拓展,是否会导致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业务执照无效?

对付这一疑问,麻策向南都做了进一步阐明:“网络经营地址实在便是个体工商户能够去进行实际经营的场所,那便是网上,以是不应该延伸到线下。
如果是线下的实体门店,就不能去悬挂通过网络经营地址申请的执照,并不是说这个线上的就无效了,而是你的线下可能会变成无证经营。

因此,方超强提示,如果网络经营者涉及线下实体业务,则该当去申请实体店的业务执照,“要不经营证照会与经营范围不符”。

不过,上述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比较于网络经营场所的认定,对须要进行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则是细则能否切实落地的关键。

麻策向南都举例阐明:“在实践中碰着的问题是不愿定他是不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比如微商在朋友圈偶尔卖货或转发发卖链接,但不是长期从事商事活动可能就不会被认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还有在闲鱼上进行二手闲置物品交流的,这是一种发卖行为,但并不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

因此,这也就引申出对见地中“个人发卖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容许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散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须要进行登记的除外”这一细节的争议。

王健向南都强调,在电商法出台初期,对付“零散小额交易活动”如何定义便是辩论焦点,而目前,《见地》仍旧未对这一类免除登记的群体作出明确定义。
在采访中,上述业内人士均提到,目前常见的微商、淘宝店主、主播乃至是代购,能否适用于“零散小额交易”均尚待商榷。

王健表示:“我个人以为,只要个人不要像一个企业那样去经营,要不要登记就可以商榷。
比如淘宝上的转卖,商品供货渠道都不在经营者手上,经营者类似中间商就赚个差价,或者说他不是全职卖家;比如主播直播卖东西,他们可以说是在给品牌做广告引流,经营者可以不是主播。

但不可否认的是,上述《办法》和《见地》的出台,都是对即将施行的电商法的进一步补充和落实。
方超强见告南都:“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合法合规的登记是《电子商务法》的一个重点,两个规定都致力于办理电商经营者登记过和经营者身份核验的实际难点和痛点,对付电商意义重大,例如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可以减轻电商经营者的本钱,而电子业务执照则能办理平台经营者的经营者身份审核和核验难度。

采写:南都 徐冰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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