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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日(11月23日)上午,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对一起因三星Note7手机自燃引发的产品任务轇轕案件一审宣判。
原告回某杰以在充电时利用三星Note7手机,手机发生自燃,烧毁了条记本电脑一台为由,对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中国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三星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提起产品任务轇轕诉讼,要求改换或赔偿其因手机电池自燃毁损的条记本电脑一台;确认三星中国公司构成敲诈,赔偿三倍购机款,赔罪道歉等。
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手机存在产品毛病,手机自燃是产品毛病引起的,对此原被告双方没有异议,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三星中国公司在本案中应对原告因产品毛病造成的危害答允担赔偿任务。判处被告三星中国公司向原告赔偿一台与受损条记本电脑相同品牌、型号、配置的全新条记本电脑,如无法赔偿,则向原告折价赔偿17888元。对原告其他诉讼要求,予以驳回。
关于原告主见三星中国公司赔偿三倍购机款的问题,原告认为,在Note7手机在国外接连发生燃烧事宜后,被告三星中国公司仍于2016年9月2日和14日发布官方声明,称在中国市场发售的Note7国行版本,采取了不同的电池供应商,中国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利用。原告基于信赖,于9月25日购买Note7手机一台,但越日即发生自燃,被告构成敲诈,故要求三倍赔偿购机款。被告三星中国公司、惠州三星公司辩称,Note7手机的国行版和外洋版利用的电池是不同供应商的电池,在国行手机发生自燃事宜后,已于2016年10月11日召回了全部国行版Note7手机。2017年1月23日三星公司得到调查结果,国行版手机和外洋版手机采取的电池均存在毛病,但该两款电池存在的毛病不同,其公司在全体过程中不存在对原告的故意敲诈。
对此,法院认定,Note7手机在2016年7月21日取得中国逼迫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办理了干系手续,被许可在海内公开拓售。被告三星中国公司在正式发售Note7手机之前,按照干系规定对手机进行了检测和备案,被告三星中国公司在原告购买案涉手机时,并不明知Note7手机存在产品毛病,故不存在故意敲诈的主不雅观差错。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规定,三倍赔偿适用于经营者故意敲诈消费者的环境,由于未认定被告属于故意敲诈,故依法不支持赔偿三倍购机款的诉讼要求。
宣判后,原告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准备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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