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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招标待标期。《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货色和做事项目实施招标办法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旬日”。
②采购文件保存期。《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该妥善保存,不得假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③政府采购条约签订期。《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该在中标、成交关照书发出之日起三旬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变签订政府采购条约”。
④政采条约报备期。《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条约自签订之日起七个事情日内,采购人应该将条约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⑤供应商质疑提出期。《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柄受到危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柄受到危害之日起七个事情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二.《履行条例》关于期限的规定
①资格预审文件提交期。《中华公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履行条例》(以下简称《履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资格预审公告应该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哀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韶光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韶光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事情日”。
②招标文件供应期。《履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的供应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事情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正。澄清或者修正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体例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在投标截止韶光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关照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敷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该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韶光”。
③投标担保金退还期。《履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该自中标关照书发出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担保金,自政府采购条约签订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担保金”。
三.竞争性会谈采购
①会谈文件相应期。7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会谈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相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事情日”。
②会谈文件澄清修正期。7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交首次相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会谈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会谈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正,澄清或者修正的内容作为会谈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正的内容可能影响相应文件体例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会谈小组应该在提交首次相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事情日前,以书面形式关照所有吸收会谈文件的供应商,不敷3个事情日的,应该顺延提交首次相应文件截止之日。”
③评审报告确认期。74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在评审结束后2个事情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四.单一路源采购
①单一路源办法公示期。74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事情日”。
②单一路源异议补充论证期。74号令第四十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取单一路源采购办法公示的异议后,应该在公示期满后5个事情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该依法采纳其他采购办法;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该将异议见地、论证见地与公示情形一并报干系财政部门”。
五.询价采购
①提交相应文件期。74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询价关照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相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事情日”。
②询价文件澄清修正期。74号令第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交相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关照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正,澄清或者修正的内容作为询价关照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正的内容可能影响相应文件体例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该在提交相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事情日前,以书面形式关照所有吸收询价关照书的供应商,不敷3个事情日的,应该顺延提交相应文件截止之日。”
③评审报告确认期。74号令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在评审结束后2个事情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④确认成交供应商期限。74号令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应该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事情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做事均能知足采购文件本色性相应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过时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末了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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