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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所谓的电子烟,外表和普通电子烟并没有什么两样,但是吸食后不知不觉中染上了毒瘾。实在这种电子烟的实质便是新型毒品,里面添加了一种人工合成的大麻素。
2月23日北京东城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嫌贩卖毒品的案件。公诉机关指控,2021 年8 月2 日9 时许,王某与朋友田某(另案处理)约定以1400元的价格向其贩卖“上头”电子烟2 支、烟油2 瓶,收取毒资后以快递闪送的办法交付。
当日16 时许,民警在北京市海淀区田某家中起获上述物品,经鉴定个中“上头”电子烟2 支、烟油1 瓶含有合成大麻素类毒品共计3.79 克(已收缴)。
2021 年8 月3 日11 时许,王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家中起获电子烟及烟油共计270个,经抽检及鉴定,个中“上头”电子烟及烟油含有合成大麻素类毒品共计719.67 克(均已收缴),折算成海洛因361.145克。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贩卖毒品罪深究其刑事任务。
王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毒品犯罪,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该从重惩罚。
在庭审中,王某辩称,2021年4月份通过微信买了一批“上头”电子烟,后来确实因此1400 元的价格给了朋友田某2 支、烟油2 瓶,但他不认为自己在贩毒,“我并不知道电子烟中含有毒品身分,警方从家中起获的电子烟本来是供我自己利用的,厂家阐明的是个中含有植物碱,是合法的,有产品先容和检测报告。”
审查机关出示的证据显示,多位证人从王某处购买了这种电子烟,利用后均涌现了头晕、犯困、上瘾的情形。
对此,王某予以否认,认为证人的表述并不属实。
王某的辩解人则表示,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都持有异议,王某缺少犯罪的主不雅观故意,因此前他因贩毒被判过刑,因此这次格外谨慎,自己做过尿检后创造是阴性,才卖与他人。
纵然认定其构成犯罪,也应该认定卖给田某的那部分是属于贩卖毒品,而从其家中起获的则属于持有毒品。此外,毒品的数量该当按照提纯后的大麻素克数进行认定。
辩解人还称,希望能考虑到王某的家庭情形,他是家庭收入的紧张来源,还有俩孩子,小的只有1岁多。
此案将择期宣判。
据理解,公安机关已认定王某吸毒成瘾,责令其接管社区戒毒三年。
2021年5月11日,国家禁毒委、公安部、国家卫生康健委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牵制品种弥补目录>的公告》,决定正式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并新增列管氟胺酮等1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公告已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所有品种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都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毒品。2021年7月1日之后履行的贩卖含合成大麻素、氟胺酮等1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制品的行为,将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惩罚。
文/北京青年报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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