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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收受接收运用治理暂行办法出炉 8月1日起施行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7:34:52

图片来源:工信部官网截图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收受接收运用治理暂行办法出炉 8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强调落实生产者任务延伸制度,哀求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任务,而干系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任务。

其余,《办法》坚持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为此,电池生产企业要与车企协同,按照国家标准对所生产的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除此之外,车企应委托新能源汽车发卖商等通过溯源信息系统记录新能源汽车及所有人溯源信息,并在汽车用户手册中明确动力蓄电池回收哀求与程序等干系信息。

国家在规范动力蓄电池回收体系的同时,强调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原则,鼓励电池生产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互助,在担保安全可控条件下,按照先梯次利用后再生利用原则,对废旧动力蓄电池开展多层次、多用场的合理利用,降落综合能耗。
并且鼓励社会成本发起设立家当基金,研究探索动力蓄电池残值交易等市场化模式,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目前动力电池在新能源汽车上的利用寿命普遍在5年旁边,自2015年新能源汽车爆发以来,我国即将迎来大规模的动力蓄电池报废期,根据中国汽车技能研究中央的预测,结合汽车报废年限、动力电池寿命等成分,2018年-2020年,全国累计报废动力电池将达12万-20万吨;到2025年动力电池年报废量或达35万吨的规模。
动力蓄电池的回收是一份任务,更孕育着巨大的市场机遇,随着《办法》的出炉,新能源汽车家当也将更加完善。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康健发展,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家当发展方案(2012—2020年)的关照》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运用的辅导见地》哀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台湾、喷鼻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干系管理。

第三条 在生产、利用、利用、贮存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按照本办法哀求回收处理。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落实生产者任务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任务,干系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任务,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置。
坚持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遵照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浸染。

第六条 国家支持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科学技能研究,勾引产学研协作,鼓励开展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推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模式创新。

二、设计、生产及回收任务

第七条 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采取标准化、通用性及易拆解的产品构造设计,协商开放动力蓄电池掌握系统接口和通讯协议等利于回收利用的干系信息,对动力蓄电池固定部件进行可拆卸、易回收利用设计。
材料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干系标准哀求,尽可能利用再生材料。
新能源汽车设计开拓应遵照易拆卸原则,以利于动力蓄电池安全、环保拆卸。

第八条 电池生产企业应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等供应动力蓄电池拆解及贮存技能信息,必要时供应技能培训。
汽车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逼迫性产品认证的干系规定,主动公开动力蓄电池拆卸、拆解及贮存技能信息解释以及动力蓄电池的种类、所含有毒有害身分含量、回收方法等信息。

第九条 电池生产企业应与汽车生产企业协同,按照国家标准哀求对所生产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汽车生产企业应记录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蓄电池编码对应信息。
电池生产企业、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通过溯源信息系统上传动力蓄电池编码及新能源汽车干系信息。

电池生产企业及汽车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蓄电池应移交至回收做事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

第十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委托新能源汽车发卖商等通过溯源信息系统记录新能源汽车及所有人溯源信息,并在汽车用户手册中明确动力蓄电池回收哀求与程序等干系信息。

第十一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维修做事网络,知足新能源汽车所有人的维修需求,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动力蓄电池维修、改换等技能信息。
新能源汽车售后做事机构、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拆卸和改换时核实新能源汽车所有人信息,按照维修手册及贮存等技能信息哀求对动力蓄电池进行维修、拆卸和改换,规范贮存,将废旧动力蓄电池移交至回收做事网点,不得移交其他单位或个人。

新能源汽车售后做事机构、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应在溯源信息系统中建立动力蓄电池编码与新能源汽车的动态联系。

第十二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卖力回收新能源汽车利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

(一)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回收做事网点,卖力网络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与其协议互助的干系企业。

回收做事网点应遵照便于移交、网络、贮存、运输的原则,符合当地城市方案及消防、环保、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业务场所显著位置标注提示性信息。

(二)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等通过多种形式,互助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

(三)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采纳多种办法为新能源汽车所有人供应方便、快捷的回收做事,通过回购、以旧换新、给予补贴等方法,提高其移交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积极性。

第十三条 汽车生产企业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等互助,共享动力蓄电池拆卸和贮存技能、回收做事网点以及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等信息。
回收做事网点应跟踪本区域内新能源汽车报废回收情形,可通过回收或回购等办法网络报废新能源汽车上拆卸下的动力蓄电池。

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应该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哀求。

第十四条 新能源汽车所有人在动力蓄电池需维改动换时,应将新能源汽车送至具备相应能力的售后做事机构进行动力蓄电池维改动换;在新能源汽车达到报废哀求时,应将其送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卸动力蓄电池。
动力蓄电池所有人(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应将废旧动力蓄电池移交至回收做事网点。
废旧动力蓄电池移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私自拆卸、拆解动力蓄电池,由此导致环境污染或安全事件的,答允担相应任务。

第十五条 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网络可参照《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WB/T 1061-2016)等国家有关标准哀求,按照材料种别和危险程度,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网络和标识,应利用安全可靠的用具包装以防有害物质渗漏和扩散。

第十六条 废旧动力蓄电池的贮存可参照《废电池污染防治技能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2号)、《一样平常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掌握标准》(GB 18599-2016)等国家干系法规、政策及标准哀求。

第十七条 动力蓄电池及废旧动力蓄电池包装运输应只管即便担保其构造完全,属于危险货色的,应该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色运输规定进行包装运输,可参照《废电池污染防治技能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2号)、《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WB/T 1061-2016)等国家干系法规、政策及标准哀求。

三、综合利用

第十八条 鼓励电池生产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互助,在担保安全可控条件下,按照先梯次利用后再生利用原则,对废旧动力蓄电池开展多层次、多用场的合理利用,降落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综合利用水平与经济效益,并保障不可利用残余物的环保处置。

第十九条 综合利用企业应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号)的规模、装备和工艺等哀求,鼓励采取前辈适用的技能工艺及装备,开展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第二十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遵照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等哀求,按照汽车生产企业供应的拆解技能信息,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重组利用,并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

梯次利用企业应回收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生产、检测、利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再生利用企业。

第二十一条 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等哀求,对不符合该哀求的梯次利用电池产品不得生产、发卖。

第二十二条 再生利用企业应遵照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等哀求,按照汽车生产企业供应的拆解技能信息规范拆解,开展再生利用;对废旧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后的其他不可利用残余物,依据国家环保法规、政策及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环保无害化处置。

四、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研究制订拆卸、包装运输、余能检测、梯次利用、材料回收、安全环保等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能标准,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标准体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做事网点上传制度,汽车生产企业应定期通过溯源信息系统上传动力蓄电池回收做事网点等信息,并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卖力建立统一的溯源信息系统,会同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动力蓄电池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

第二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履行管理,加强对梯次利用企业的辅导,规范梯次利用企业产品,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成本发起设立家当基金,研究探索动力蓄电池残值交易等市场化模式,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第二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质检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通过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停息企业逼迫性认证证书、公开企业履责信息、行业规范条件报告及公告管理等方法,对有关企业落实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五、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卖力阐明。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施行。

附录

术语和定义

一、动力蓄电池: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供应能量的蓄电池,由蓄电池包(组)及蓄电池管理系统组成,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等,不含铅酸蓄电池。

二、废旧动力蓄电池是指:

(一) 经利用后剩余容量或充放电性能无法保障新能源汽车正常行驶,或因其他缘故原由拆卸后不再利用的动力蓄电池;

(二) 报废新能源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三) 经梯次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四) 电池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五) 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动力蓄电池。

以上废旧动力蓄电池包括废旧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和单体蓄电池。

三、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网络、分类、贮存和运输的过程总称。

四、拆卸:将动力蓄电池重新能源汽车上拆下的过程。

五、拆解: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逐级拆分,直至拆出单体蓄电池的过程。

六、贮存:废旧动力蓄电池网络、运输、梯次利用、再生利用过程中的存放行为,包括暂时贮存和区域集中贮存。

七、利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后的再利用,包括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八、梯次利用:将废旧动力蓄电池(或个中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单体蓄电池)运用到其他领域的过程,可以一级利用也可以多级利用。

九、再生利用: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离、提纯、冶炼等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过程。

十、汽车生产企业:得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海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入口商。

十一、电池生产企业:海内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动力蓄电池入口商。

十二、回收做事网点:汽车生产企业在本企业新能源汽车发卖的行政区域(至少地级)内,通过自建、共建、授权等办法建立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做事机构。

十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取得资质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企业。

十四、综合利用企业: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哀求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企业或再生利用企业。

十五、梯次利用企业:即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生产企业,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或个中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单体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分类、拆解和重组,使其可运用至其他领域的企业。

十六、再生利用企业: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离、提纯、冶炼等处理,实现资源再生利用、原材料回收利用等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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