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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杨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7:40:40

公 告

石狮市杨杰机器设备有限公司:

石狮市杨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中闽培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杨杰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培植工程施工条约轇轕一案,现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投递(2019)闽0581民初32号开庭传票、应诉关照书、奉告合议庭关照书、指定举证期限关照书、举证关照书、证据材料等。
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建筑工程价款共计公民币548536元[个中,己完成工程造价81589元、支出工人人为288400元、工伤保险用度开支14685元、现场水电支配及配电房施工及材料支出21560元、安全文明施工支出42464元、园地平整用度5000元、施工期间水电用度2200元、己支出材料款(合板〉33000元、工程包管支出4900元、活动房干系支出49563元、施工日常支出5175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打算);2、原告对被告址于石狮市杨杰机器设备有限公司1#厂房、3#厂房、研发车间的培植工程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用度。
自公告之日起,经由60日即视为投递,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本院定于2019年5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
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讯断。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仲春二旬日

承办法官: 蔡国胜

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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