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8:07:23
本文在深入剖析法律案例的根本上对现有APP属性分类及其类似商品做事认定规则进行了系统的梳理。
同时,针对物联网APP的独特功能特点进行了归类。此外,笔者还从软件实质属性、牌号基本功能以及利益平衡等多个维度对商品和做事划分问题进行了深入磋商,以期抛砖引玉,与同行共同磋商。
作者 | 傅娆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编辑 | 布鲁斯
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确当下,各行各业正在经历深刻的数字化转型。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等当代信息技能,移动运用软件(简称APP)如雨后春笋般呈现,极大丰富了我们的生活。然而,APP的种类和功能日益丰富也使得《类似商品和做事区分表》中“可下载的手机运用软件”、“可下载的打算机程序”、“打算机软件(已录制)”等(下文统称“软件类商品”)的范围不断扩大,这给牌号侵权案件中商品做事划分问题带来了不小的寻衅。详细而言,如果认定某一企业在第9类软件类商品上得到牌号权即当然打消他人以APP为媒介进行经营,可能会因此限定其他企业通过APP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这种情形不利于互联网经济的康健发展。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抢注者恶意申请牌号试图通过滥用牌号专用权来牟取不正当利益,从而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法律实践中已经开始对涉APP类型的案件进行分类处理,并在一些案例中打破了一样平常字面意义上对商品类别的认定规则,将某些APP从第9类软件类商品的范畴中剥离出来。这种做法有助于更风雅地划分APP所对应的商品或做事种别,进而在牌号侵权案件中更准确地判断是否构成对牌号权的侵害。只管如此,由于APP种类繁多且不断创新,其所对应的商品或做事类别的划分仍旧存在诸多差异。这种差异性在牌号侵权案件的剖断中起着至关主要的浸染,因此须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干系的分类和认定标准。
本文在深入剖析法律案例的根本上对现有APP属性分类及其类似商品做事认定规则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同时,针对物联网APP的独特功能特点进行了归类。此外,笔者还从软件实质属性、牌号基本功能以及利益平衡等多个维度对商品和做事划分问题进行了深入磋商,以期抛砖引玉,与同行共同磋商。
一、APP的属性磋商及再分类
APP的属性及其分类是谈论APP类似商品或做事认定的根本,笔者将针对APP属性分类的不同不雅观点进行梳理和剖析,并加入基于物联网背景下的APP重新进行分类。
1、针对现有分类不雅观点的再剖析
一种不雅观点认为,可以根据APP的详细功能将其分为两类,一类APP仅具有打算机软件属性,能够通过打算机程序的功能性特色办理某一方面的利用需求,如“输入法、浏览器、图片编辑、笔墨处理”等;另一类则兼具软件和做事的双重属性,APP仅作为向干系"大众年夜众供应商品或做事的媒介,如“网约车平台、电商平台”等。[1]此分类是目前法律实践中的主流不雅观点。
另一种不雅观点认为,APP可以分为三类:“纯打算机软件属性的APP”、“数字经济背景下新型商业模式的终端载体”以及“数字经济背景下传统家当数字化的终端载体”。[2]
这种不雅观点是将第一种不雅观点中“兼具软件和做事双重属性”的APP进行细分。个中,“数字经济背景下传统家当数字化的终端载体”即“传统行业的线上发卖渠道APP”,如“ZARA线上购物APP”、“肯德基线上点单APP”等,此类APP仅仅作为一种拓展发卖渠道的办法或降本增效的工具,分开此APP,线下业务仍可正常运行,因此APP可直接划分到实际发卖的商品或做事种别上,商品或做事的认定基本不存在争议。而“数字经济背景下新型商业模式的终端载体”即“互联网+做事平台APP”,如“滴滴出行APP”、“美团外卖APP”等,具有一定的软件功能性特色且同时为用户供应其他做事,分开此APP,为用户供应的其他做事难以实现。在理论和实践中,此类APP商品或做事的认定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详细内容将不才文第二部分中一并谈论。
2、基于物联网背景下的新分类
随着物联网技能的发达发展,基于物联网技能的APP日益增多且功能日趋丰富。这些APP不仅承接了传统软件和互联网技能的精髓,更融入了物联网的前辈理念,为用户供应了前所未有的智能体验。在传统分类办法中,我们将APP分为纯打算机软件属性的APP和基于互联网背景下软件与做事结合的APP,但这种划分难以涵盖当下多元化的APP形态,特殊是那些基于物联网背景下的软件与智能硬件相结合的APP,如“科沃斯扫地机器人APP”、“小度音箱APP”等智能硬件APP,它们通过与智能硬件的紧密合营,为用户供应便捷的操作和丰富的功能体验;又如“米家APP”、“华为智能生活APP”等物联网平台APP,它们通过打造一个统一的平台,让用户能够轻松操控各种智能设备,实现智能化的生活办法。这些基于物联网技能的APP所实现的功能远超传统意义上的APP,具备了更为繁芜的特性。
因此,笔者认为该当将物联网干系的APP作为一个独立的种别进行考虑, 可将APP分为五类,纯打算机软件属性APP、传统行业的线上发卖渠道APP、互联网+做事平台APP以及智能硬件APP、物联网平台APP。(下文将智能硬件APP和物联网平台APP统称为“物联网干系APP”)
二、互联网+做事平台APP所属商品/做事类别的认定在浩瀚涉及APP的牌号侵权案中,互联网+做事平台APP商品做事类别的认定一贯是法律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笔者将结合案例对这类APP商品做事种别认定的不同不雅观点进行梳理,并以此作为物联网干系APP商品或做事划分问题磋商的参考。
1、实践中的不同不雅观点
不雅观点一 互联网+做事平台APP与第9类“打算机软件”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在从前广泛热议的“嘀嘀案”中,主审法官认为小桔公司对“嘀嘀”系列标识,既在软件商品上进行了利用,也在打车做事上进行了利用。其判断标准是:判断利用牌号的商品或做事种别应该坚持客不雅观标准—即消费者以该标识对何种商品或做事来源进行了区分。在运用商店中查找下载APP时,消费者一定须要通过“嘀嘀”系列标识来识别软件,故“嘀嘀”标识起着区分软件来源的浸染。下载安装“嘀嘀打车”APP后,在打车做事中,“嘀嘀”系列标识所识别的是打车做事的来源。消费者存在前期对APP软件来源进行识别和后期对打车做事来源进行识别的两个阶段行为,对经营者而言,在供应软件下载和供应打车做事中利用牌号分别具有独立的来源区分意义。[3]
此后亦有不雅观点认为此类案件中未充分考虑APP本色上是作为做事的介质和工具这一成分,如果干系的APP产品仅仅用作供应其它领域做事的移动端接口,其本身并未向用户供应独立的功能,那么干系APP标识不应当被认为是在第9类商品上的利用行为,而应该被看作是在其它业务领域中的利用行为。[4]
在“微粒贷分期”APP侵害牌号权轇轕案中,法院认为,涉案APP是一款供应金融干系做事的打算机软件,虎睛公司将“微粒贷分期”作为涉案APP名称,指代的系涉案APP本身,并在页面突出利用“微粒贷分期”“微金贷分期”字样宣扬其产品,既指代涉案APP本身,也指代其通过涉案APP向干系"大众年夜众供应的金融做事。故涉案APP所涉做事与腾讯公司在第9类商品和第36类做事上注册的牌号在核定利用的商品和做事上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和做事。[5]
该案中,法院可能充分考虑了原告牌号的有名度、被告主不雅观恶意成分等环境,终极得出涉案APP标识同时属于在第9类软件商品和第36类金融做事上利用的结论。但牌号的有名度、显著性、主不雅观故意等是认定稠浊可能性的紧张成分,不应适用于商品做事类似的认定。
不雅观点二 互联网+做事平台APP与第9类打算机软件不属于类似商品,应根据APP供应做事的目的、内容、办法、工具等来确定其属于何种商品或做事。
在“曹操出行”、“ofo小黄车”、“农管家”等牌号侵权案件中,法院裁判逐渐达成了同等标准,即APP本身仅是干系做事得以实现的手段或工具,APP标识指向的是做事来源,而非软件商品的来源。在划分APP商品或做事种别时,既要考虑打算机运用程序的性子,还要考虑其所供应的商品或做事种别,结合其供应做事的目的、内容、办法、工具等方面综合进行确定。平台类APP,已经成为各行各业干系市场主体开展经营的主要载体。若不考虑其详细用场,机器适用《牌号注册用商品和做事国际分类表》第9类打算机程序、可下载的打算机运用软件进行认定,则可能导致打算机软件商品种别保护的泛化不利于互联网平台的发展。[6]
由上可知,法律实践中基本达成同等标准,做事平台APP本身仅是干系做事得以实现的工具,APP标识不属于第9类软件类商品上的利用,而是在其实际供应的做事上的利用。这种不雅观点实际属于吸纳论的一种,认为借助APP实际供应的做事为紧张功能,做事的利用吸纳了软件商品的利用,并未承认软件部分的独立属性。笔者更认同“嘀嘀案”案件主办法官的不雅观点,APP标识客不雅观上具有区分软件商品和做事来源的双重效果,应该认定为在软件商品和做事上均进行了牌号利用,软件商品和做事均具有独立属性。
2、互联网+做事平台APP繁芜情形的商品做事划分谈论
法律实践中,功能大略的互联网+做事平台APP商品做事认定标准较为明确,但随着APP功能越来越繁芜,商品和做事的认定标准是否会再次发生变革?
(1)聚合平台
在网约车领域目前涌现了越来越多网约车聚合平台,一个APP集成多家网约车做事商品牌,如“高德舆图APP”,聚合打车做事浩瀚出行做事平台;又如“滴滴出行APP”接入曹操出行、首汽约车等其他网约车品牌。在各地交通运输局颁布的政策中,聚合平台被认定为电商平台或中介平台。[7]从商品做事划分上看,应属于第35类“为商品和做事的买卖双方供应在线市场”做事上的利用。但是部分聚合平台同时还是网约车平台,既供应中介做事,还可能承接运输做事。
按照法律实践中吸纳论的标准来看,做事平台APP本身仅是干系做事得以实现的工具,商品做事类别的划分以其紧张供应的做事种别为判断基准。该APP在仅供应中介做事而其他品牌供应运输做事情形下,供应中介做事为紧张功能,APP标识可能属于在第35类“为商品和做事的买卖双方供应在线市场”做事上的利用;该APP在既供应中介做事又供应运输做事的情形下,供应运输做事为紧张功能,APP标识可能属于在第39类“运送搭客”做事上的利用。由此来看,“吸纳论”的标准在聚合平台的情形下适用非常繁芜。
(2)APP标识与做事标识不一致的情形
作为网约车做事平台升级版的网约车聚合平台不一定会供应“运送搭客”的做事,因此不可能将此标识区分“运送搭客”做事的来源。消费者看到聚合平台的标识时只会认为其是一款具有预约打车功能的软件,选择利用某款软件的缘故原由可能是打车便宜、打车快、界面都雅等等,更多的是基于软件的特点,因此网约车聚合平台APP的标识区分的便是软件商品。
实在普通的网约车做事平台APP的标识与供应做事的标识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如专车、顺风车、出租车等可能有不同的标识,不同于网约车做事平台APP的标识。它们会有同等的时候,但不能由于标识同等而否定了作为软件的独立属性。APP和做事具有密切关系,可以说APP是供应做事的工具,但APP不是做事本身,互联网+做事平台APP也具有办理某一方面的需求而具有的功能性特色,做事依托APP而存在,分开APP供应的做事也就不同了。
(3)APP聚合多种功能
纯打算机软件属性APP也会根据市场需求,增加做事平台的功能,如交友做事、广告做事、电商做事等,且APP各个功能难有主次之分,在此情形下,商品和做事的划分也将更为繁芜。
综上,法律实践中涉及的互联网+做事平台APP功能较为单一,以APP实际供应的做事为紧张功能,认定APP标识属于在实际做事的利用的标准能够自作掩饰,但随着APP的功能愈发繁芜,在APP聚合平台化、APP标识与做事标识不一致、APP聚合多种功能等较为繁芜的情形下将难以适用。判断利用牌号的商品或做事种别应该坚持客不雅观标准,APP本身具有独立代价,APP上利用的标识能够起到区分软件商品来源的浸染,应属于在软件类商品上进行的利用。
三、物联网干系APP类似商品和做事划分磋商
在法律实践中对付物联网APP的案例不多,关于该类APP究竟属于何种商品或做事鲜有谈论,而这属于本文谈论的重点。
物联网已在智能家居、智能医疗、智能工业、智能农业、智能城市等多个领域实现了广泛运用,并不断探索新的运用处景和模式。而普通消费者打仗最多且牌号侵权案件最易发生的领域便是智能家居领域,因此,下文将以智能家居领域中智能电子秤APP、智能音箱APP、物联网平台APP三种实际环境举例,并对商品做事划分问题进行剖析。
1、从软件实质属性出发——以“作为医疗设备的可下载软件(SaMD)”类比
从第十一版(2022)《类似商品和做事区分表》开始,第9类0901群组加入了规范商品“作为医疗设备的可下载软件(SaMD)”。“作为医疗设备的可下载软件(SaMD)”是现行《分类表》中与物联网APP最关联的规范商品,以是以此作为打破口进行剖析。
医疗设备独立软件(SaMD)是指具有一个或多个医疗目的/用场,无需医疗东西硬件即可完成自身预期用场,运行于通用打算平台的软件。独立软件可分为通用型独立软件和专用型独立软件,前者常日基于通用数据接口与多个医疗东西联合利用,如医学图像处理软件、患者监护软件;后者基于通用、专用数据接口与特定医疗东西联合利用,如动态心电数据剖析软件、眼科显微镜图像处理软件。
与独立软件(SaMD)相对应的则是软件组件(SIMD)。软件组件(SIMD)是指具有一个或多个医疗目的/用场,掌握/驱动医疗东西硬件或运行于医用打算平台的软件。软件组件可分为内嵌型软件组件和外控型软件组件,前者运行于医用打算平台,掌握/驱动医疗东西硬件,如心电图机、脑电图机所含嵌入式软件(即固件);后者运行于通用打算平台,掌握/驱动医疗东西硬件,如CT、MRI图像采集事情站软件。[8]
以上两者都是基于医疗东西在线采集或离线导入的数据进走运行和处理,差异在于,独立软件的功能均为对数据的处理;软件组件的功能以掌握驱动医疗设备为主,兼具数据处理功能。
当前《类似商品和做事区分表》中,仅有规范商品“作为医疗设备的可下载软件(SaMD)”,而无软件组件(SIMD)。据此,如医疗设备软件涉及牌号侵权轇轕,独立软件可直接落入第9类商品范畴,而软件组件则作为医疗东西的组成部分,与医疗东西一同划归到第10类“医疗东西和仪器”商品上。
将上文中列举的智能家居领域物联网APP与“作为医疗设备的可下载软件(SaMD)”类比。
(1)智能体脂秤APP
用户只须要踩到秤上,体重、体脂、骨密度等数据就会传输到APP上。APP通过智能体脂秤网络数据,将网络到的数据经由处理剖析天生康健报告,并供应健身、饮食等各方面建媾和方案。APP未对体脂秤进行驱动和掌握,只是对体脂秤传输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剖析,部分APP除在线采集数据外,还能导入或手动输入数据,离开智能体脂秤APP仍能正常进走运行和处理,而智能体脂秤在离开APP,仅能完成称重这一普通秤的基本功能。由此来看,智能体脂秤APP具有独立性,类似于医疗东西软件中的独立软件,因此,此类APP应该属于第9类软件类商品。
(2)智能音箱APP
APP的功能一样平常为开关音箱,调节音量,调骨气氛灯等以驱动和掌握为主的功能,虽然APP可能根据用户平日喜好的歌曲推举新的歌曲,剖析用户的心情谈天问答等,可能涉及数据处理等功能,但离开智能音箱后这些都无法正常运行,APP仍可能被认为是智能音箱的组成部分,类似于医疗设备中的软件组件,终极可能划归第9类智能音箱商品上。
(3)物联网平台APP
智能硬件APP的商品种别按此标准划分比较清晰,但是可掌握数千种智能硬件的物联网平台APP该当如何划分商品种别?目前市情上物联网平台APP不在少数,有的不仅能掌握自家品牌的智能硬件,还能掌握其他品牌的智能硬件。虽然此类APP紧张功能是驱动和掌握智能硬件,离开所有的智能硬件此类APP无法正常运行,但它并未从属于某一种智能设备,而是独立于所有的智能设备,此类APP的实质属性是对智能硬件设备的管理,具有打算机软件所具有的功能性特色来办理智能硬件设备管理的需求,笔者认为应划分到于第9类软件类商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物联网干系APP应该根据此类APP对付智能硬件而言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判断,如APP具有独立性则划分到第9类软件类商品上,如果仅为智能硬件的组成部分则划归其所属智能硬件的商品种别上。
2、从物联网干系APP的功能、用场、紧张质料、生产部门、发卖渠道、消费工具等方面出发。
对付互联网+做事平台APP,北京高院《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中认为“认定利用信息网络通过运用软件供应的商品或者做事,与他人注册牌号核定利用的商品或者做事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应结合运用软件详细供应做事的目的、内容、办法、工具等方面综合进行确定,不应当然认定其与打算机软件商品或者互联网做事构成类似商品或者做事”。而对付本文磋商的物联网干系APP来说,是否也应该结合智能硬件的功能、用场、紧张质料、生产部门、发卖渠道、消费工具等方面综合判断?
如智能体脂秤APP,软件的紧张功能是实行数据处理等特界说务,智能体脂秤的紧张功能是丈量体重、体脂等身体数据。软件紧张组成部分为程序和有关的文档,智能体脂秤紧张组成部分是传感器等电子元件。软件由研发职员产出,智能体脂秤生产于工厂。软件发卖渠道紧张为运用商店,智能体脂秤发卖渠道包含线上线下直销、经销等。从功能、用场、紧张质料、生产部门、发卖渠道、消费工具等方面二者完备不同。显而易见,所有的智能硬件和软件从这些方面看都是不同的,而管理数千种智能硬件的APP,也无法确定该当将哪一智能硬件与软件进行比较。
因此,物联网干系APP从智能硬件的功能、用场、紧张质料、生产部门、发卖渠道、消费工具等方面考虑意义不大,反而使商品划分的问题繁芜化。
3、从牌号的实质出发——是否能够区分商品做事来源
判断APP标识构成在软件商品上的利用还是智能硬件商品上的利用,关键在于消费者以该标识对何种商品来源进行了区分。一样平常情形下,不具有独立性的智能硬件APP与其掌握的智能硬件标识相同,因此较难区分该标识实际区分软件商品来源还是智能硬件商品来源。当智能硬件APP具有独立性时,二者标识很有可能不同时,在不相同的情形下,APP标识显而易见区分的是软件商品来源,智能硬件标识区分的是智能硬件商品来源。尤其是物联网平台APP,这类APP统一掌握、管理多种智能硬件而言,不同种类的智能硬件标识可能均不同,在此情形下,APP标识识别的便是软件本身的商品来源,不可能识别的是智能硬件的商品来源,智能硬件标识也不可能识别的是APP的商品来源。
综上,物联网干系APP标识在利用中识别的是第9类软件类商品来源,而非智能硬件商品的来源,这与互联网+做事平台APP环境不同,不可一概而论。
4、利益平衡的考量
法院对付做事平台APP商品做事的认定冲破了类似商品和做事区分表的一样平常规则,将软件分为功能性软件和做事性软件,并将做事性软件打消在第9类打算机软件种别之外,这一打破更多的是站着公共利益的角度。为避免某一经营者注册第9类软件商品后,对所有依托APP供应各种做事而利用该牌号的经营者主见牌号专用权,防止市场的良性竞争及有序发展遭到毁坏,从而在牌号侵权案件中对第9类软件类商品的范围进行限定。但考虑公共利益的同时,也应该兼顾权利人利益,严防认定相同或类似商品过程中第9类软件商品的范围紧缩过小,危害牌号注册人的权利。未来随着技能不断发展,APP的功能将更加繁芜多元,纯打算机软件属性APP的比例将越来越小,如运用商店中涌现浩瀚与权利人牌号相同的APP,而认定属于第9类软件类商品的门槛过高,则权利人无法维权,权利人的业务发展将受到影响和限定,手中的注册证书将成为一纸空文。
综合以上四个方面的剖析,笔者认为,物联网干系APP应该根据此类APP对付智能硬件而言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判断,如APP具有独立性则划分到第9类软件类商品上,如果仅为智能硬件的组成部分则划归其所属智能硬件的商品种别上。
无需从智能硬件的功能、用场、紧张质料、生产部门、发卖渠道、消费工具等方面考虑与他人注册牌号核定利用的商品或者做事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在情形繁芜、难以判断的情形下,应考虑利益平衡问题,不应过于收紧软件类商品的范围而对牌号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造成危害。
四、结 语
随着新一代信息技能的发展,APP愈发聚合化、繁芜化,给商品和做事类别的划分带来了巨大冲击和磨练。物联网平台APP与做事平台APP存在一定差异,在牌号侵权案件中,对付APP商品或做事类别的划分不应一概而论,应该结合实在质属性及是否能够区分商品来源等方面进行考量。同时应分别站在公众利益和权利人利益角度权衡利弊,严防进入两个极度。如向权利人利益倾斜,将所有APP都划入第9类软件类商品的范畴,牌号得到第9类注册后当然打消他人借助APP进行经营,轻则导致某一权利人“垄断”了在先注册人在第9类软件商品上的权利,限定互联网行业的有序发展。重则抢注者趁虚而入,恶意提起牌号侵权诉讼牟利,进而严重毁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如向公共利益倾斜,过分收紧对付第9类软件类商品的认定标准,将大部分APP打消在第9类软件类商品之外,导致他人可以随意进入软件牌号领域,使得第9类软件类牌号注册形同虚设,无法表示注册牌号保护制度的意义。[9]
相信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法律案例的积累,APP属性分类及类似商品做事的认定标准将进一步细化并明确,《类似商品和做事区分表》也将不断优化,终极实现公共利益与权利人利益的平衡,共同推动市场的康健发展与繁荣。
注释(高下滑动查看)
[1](2017)苏民终1982号
[2]王嗣卓.涉运用程序牌号侵权案件中类似商品和做事的认定
[3]申正权 张书青. 杭州中院承办法官谈“嘀嘀”案裁判思路
[4]丁宪杰 钱恒.移动终端APP名称是运用软件的牌号吗?
[5](2018)京0108民初15307号
[6](2023)沪0151民初2038号
[7]潇湘晨报.广州将聚合平台定义为“电商平台”并提出更高哀求:发生争议时,应对搭客先行赔偿
[8]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央.《医疗东西软件注册审查辅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
[9]陈容 李宇.浅析牌号侵权案件中APP的商品和做事双重属性认定
作者
傅娆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牌号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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