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8:07:27
适用7天无情由退货吗?
近日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公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网购轇轕案件
张某通过某公司运营的网购平台中的店铺购买了一部手机,签收当日,张某连接互联网激活了手机,并下载安装了一款软件。安装后,张某创造该软件涌现闪退,无法正常利用,便联系店铺客服职员协商退货。客服职员表示,因手机已被激活即为二手机,除质量问题外不能退货。
张某将公司、店铺
诉至法院
哀求退款
庭审中,经当庭演示,案涉手机上的上述软件一登录即涌现闪退征象。登录网购平台进入店铺,案涉商品页面明显可见“7天无情由退货”字样,点击上述字样涌现新页面,内容为:
知足相应条件时,消费者可申请“7天无情由退货”,个中定订定单不支持“7天无情由退货”。
该手机商品详情页最下方
有普通字体的消费提醒
“已激活的数码产品无质量问题,不支持7天无情由退换,请您确认需求后再激活利用”
但消费者无须阅读完上述信息
即可直接点击进入购买页面
且在支付前未有相应提示信息
法官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
案涉手机是否
适用7天无情由退货
根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取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办法发卖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须解释情由。
当然,并不是所有网购商品
都适用于七日无情由退货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情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六条规定4种商品
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定
第七条中规定
3种性子的商品
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
可以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定
该案中,手机虽不属于4种无情由退换商品,但手机属于一经激活或者利用后代价贬损较大的商品,该案被告店铺应在发卖时将不能退货的环境明确提示消费者并进行确认。店铺在涉案手机商品展示页面上方显著位置标注了“7天无情由退货”,而关于“已激活的数码产品无质量问题,不支持7天无情由退换,请您确认需求后再激活利用”的提示设置在商品详情的最下方,提示内容并不显著,一样平常很难把稳到,且该提示信息并非订单支付前必须查阅的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店铺没有尽到主动提示、设置显著确认程序的责任,在履行对消费者的奉告责任中存在瑕疵,故该格式性条款不适用于这次发卖,店铺不得谢绝7天无情由退货。平台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并非买卖合同一方,在交易过程中未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也未危害原告的合法权柄,原告对平台公司的要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
法院讯断平台店铺退还张某货款
张某退还手机并承担运费
同时
法院驳回张某对平台公司的诉讼要求
法官提醒消费者
网购时应把稳甄别“7天无情由退货”商品的适用范围,理性消费。同时,提醒商家及网购平台对不适用“7天无情由退货”的商品,务必要在支付前设置显著提醒,减少消费轇轕。
“7天无情由退货”把稳事变
网购商品“7天无情由退货”,要确保商品无缺,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据;
确保商品能够保持原有的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牌号标识完好;
基于查验须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视为商品无缺;
除与经营者另有约定外,“7天无情由退货”由消费者承担退回运费。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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