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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师长西席2021年在深圳某市场做二手手机买卖,他每次回收了旧手机后,会先检讨手机的外部是否有破损,内部是否有“暗病”,然后对破损的手机外壳、屏幕以及内部零件进行改换翻新。
这场买卖持续韶光不长,2021年年底,公安机关在徐师长西席的房间里查获各大品牌翻新手机100余台,以及一批手机配件和翻新工具。徐师长西席因涉嫌假冒注册牌号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他的家属对其进行了取保候审,并委托了冠领律所的李虹状师代理此案。
李状师接管委托后,创造徐师长西席并不构成犯罪,其认为公安机关对付涉案金额的认定以及扣押干系证物代价的认定有误,徐师长西席的行为更符合生产、发卖伪劣产品罪,但因涉案金额并未达到此罪的起刑点,以是也不构成此罪。李状师向审查院提交了法律见地书,以这两个论点详细阐述了针对该案件的辩解见地,申请不予逮捕以及后续审查不起诉。
经由了一年多的韶光,徐师长西席终极取得了审查院不予起诉的决定书。
徐师长西席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他的行为也差点超过法律的底线。那么究竟什么是假冒注册牌号罪?什么是生产、发卖假冒伪劣产品罪呢?
假冒注册牌号罪是指未经注册牌号所有人容许,在同一种商品上利用与其注册牌号相同的牌号,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此罪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牌号相同,利用该牌号的商品为同一种类。如果在同一种商品上利用与他人注册牌号近似的牌号,或者在类似商品上利用与他人注册牌号相同的牌号,或者在类似商品上利用与他人注册牌号近似的牌号,均属于牌号侵权行为,不构成本罪。
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牌号局在牌号注册事情中对商品利用的名称,常日即《牌号注册用商品和做事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场、紧张质料、消费工具、发卖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干系"大众年夜众一样平常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生产、发卖假冒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发卖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伪装合格产品,发卖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构成此罪需知足以下几个条件:一、生产者、发卖者有生产、发卖伪劣产品从中牟利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在主不雅观上不是故意的,不知所售产品是次品,而当作正品出售了,答允担民事任务,不能作为犯罪处理。二、生产者、发卖者在客不雅观上履行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伪装合格产品”等行为。三、发卖金额必须达到5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四、生产、发卖伪劣产品的犯罪主体是生产者、发卖者,消费者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本案中,徐师长西席的行为并非在同一种商品上利用相同的牌号,而是用了未经授权的零部件翻新手机,更符合生产、发卖伪劣产品的规定,但由于发卖金额并未达到5万元,故终极未被深究刑事任务。
虽然徐师长西席终极没受到刑法的深究,但其行为也引起了我们的当心。对付二手手机的商家而言,在翻新、发卖手机时需提高版权意识并且杜绝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行为,对付买家而言,购买二手商品需谨慎,多比较、多研究,把稳资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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