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壁挂炉 > 文章正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治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书记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8:32:54

为进一步规范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有关事变公告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治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书记

一、海关通过电子账册(以下简称账册)对综合保税区内保税货色、监管年限内的自用设备等的进、出、转、存和耗用情形进行管理,凭保税核注清单核注账册。

根据综合保税区不同业务类型,账册分为加工账册、物流账册、设备账册等。

二、企业运用金关二期海关分外监管区域管理系统设立账册时,应该根据生产经营业务的实际状态,选择相匹配的账册类型和用场,不得随意扩大特定用场账册的适用范围。
对同时开展多种类型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须要,设立不同类型和用场的账册。

企业开展同一类型业务的,原则上采取一本账册管理。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须要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赞许的,可以设立多本同一类型和用场账册。

三、企业申请设立账册,应该知足以下条件:

(一)已办理进出口货色收发货人备案,取得所在地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海关注册编码;

(二)在区内具备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场所和举动步伐。

账册设立后,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形对干系信息申请变更。

四、企业申请注销账册的,应该提前办结该本账册所有保税业务,账册保税货色无库存,个中履行核销管理的账册,海关在企业办理账册核销手续后予以注销。

五、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加工、维修、研发等业务,应该设立加工账册。
加工账册管理应该符合以下规定:

(一)除另有规定外,企业报告的料件、成品存在以下环境之一的,海关不予账册设立变更:

1.入口料件或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入口、出口的;

2.入口料件或出口成品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进行管理的;

3.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4.入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施保税监管的。

(二)经主管海关赞许,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采取单耗、耗料清单和工单平分歧办法核算保税料件耗用。

企业选用单耗核算办法的,应该如实向海关报告入口料件、出口成品、单耗等信息,海关履行备案式账册管理。

企业选用耗料清单核算办法的,应该符合海关监管哀求,并如实向海关报告入口料件、出口成品及耗料单信息,海关履行记账式账册管理。

企业选用工单核算办法的,应该依托信息化系统利用工单记录保税货色生产、库存等情形,并如实向海关报告工单数据,海关履行备案式账册管理。

履行备案式管理的账册,企业可以自主备案商品信息。

(三)海关按照核销周期对加工账册进行核销管理。
核销周期可结合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周期确定,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超过1年。

企业应该在加工账册核销周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报核。
确有正当情由不能定期报核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后报核期限不得超过90日。

(四)企业应该在规定韶光内向海关办理加工账册报核手续,如实报送本核销周期内的下列电子数据:

1.参与本核销周期核算的核注清单编号。
除分外情形外,本核销周期内已核扣的核注清单应该全部纳入核算;

2.期末实际库存数据;

3.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色、销毁货色等处置的电子数据;

4.选用耗料清单核算办法的,报送耗料清单核算电子数据;选用工单核算办法的,报送工单核算结果。

海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哀求企业以电子或纸本办法供应关于核销有关情形的补充解释。

(五)海关履行账册核销,将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与企业报告的实际库存量进行比拟,并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1.实际库存量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同等的,直接办结核销手续;

2.实际库存量多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且企业可以供应正当情由的,按照实际库存量调度电子底账确当期结余数量;

3.实际库存量少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且企业可以供应正当情由的,对短缺部分,企业应该办理后续补税手续;

4.实际库存量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不一致且企业不能供应正当情由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置。

(六)企业在区内开展维修、研发、委托加工等业务的,应该在设立加工账册时选择相应的账册用场,账册管理按照干系业务政谋划定实行。

六、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色存储、物流分拨等业务,应该设立物流账册。
物流账册管理应该符合以下规定:

(一)企业申请设立物流账册,应该如实向海关备案仓储地址、仓储面(容)积等信息。

(二)物流账册履行记账式管理,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须要,自主选择账册记账模式为可累计或不累计。

七、《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货色和第二十条所列机器、设备,以及从区内企业结转而来的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等),海关纳入设备账册履行监管。
设备账册管理应该符合以下规定:

(一)海关对设备账册履行记账式管理,记账模式为不累计。

(二)设备账册下的货色,监管年限届满的,按规定解除监管,不再按照海关监管货色履行监管。

(三)设备账册下的货色,可以在不同企业设备账册间自由流转,监管年限连续打算,转入、转出企业报告的核注清单表体内容应该逐一对应。
设备维修、检测期间,监管期限连续打算。

八、企业确有正当情由须要调度电子底账数据的,可以报告调度类核注清单。
海关审核赞许后,对电子底账数据进行调度。

九、保税区等其他类型海关分外监管区域账册管理参照本公告履行。

十、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履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1月3日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查看公告原文

本站所发布的文字与图片素材为非商业目的改编或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或涉及违法,请联系我们删除,如需转载请保留原文地址:http://www.baanla.com/bgl/197172.html

XML地图 | 自定链接

Copyright 2005-20203 www.baidu.com 版权所有 | 琼ICP备2023011765号-4 | 统计代码

声明:本站所有内容均只可用于学习参考,信息与图片素材来源于互联网,如内容侵权与违规,请与本站联系,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联系邮箱:12345678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