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8:59:22
手机APP运营商采纳各种活动吸引消费者时,也给了一些投契取巧的犯罪分子供应了可乘之机,他们违规从事“拉新”业务,利用为客户供应做事的便利,出售客户的手机号及短信验证码给他人用于注册APP账号,从而获利。
近日,江西省吉水县公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是一家移动业务厅的经营者。2020年11月初,被告人刘某被拉入一个俗称“拉新”业务的微信群兼职赢利。被告人刘某利用为客户便利业务的便利,将客户的手机号发在“拉新”业务群,由群主利用该手机号注册京东、抖音等网络APP,刘某再将收到的验证码发至微信群即完成一单,每单可获取1元至10元的提成。
截止2021年6月,被告人刘某通过造孽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造孽获利4821.26元。
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经营业务厅期间,利用为客户供应做事的便利,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他人,从中造孽获利,其行为已构成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其犯罪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单惩罚金公民币5000元;退缴的违法所得公民币4821.26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向附带民事诉讼公益起诉人交付赔偿款4821.26元;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罪道歉。
大数据时期,信息高速发展便利生活的同时,滥用个人信息征象也随之涌现。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供应或者造孽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需承担相应刑事任务。公民群众应该自觉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轻易供应个人信息、不随意相信不明来源短信及链接、合法借贷、在正规平台购物等,严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丢失。(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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