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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民法领域承认哪些电子条约呢?《民法典》规定的电子条约,以三类最为普遍和范例(包括但不限以下这三类条约)。
一、通过数据电文订立的条约例如用电子邮箱或者用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达成合意,成立电子数据条约。
详细来说,便是你给我发的邮件或者微信,符合要约的哀求,另一方的回答也符合承诺的哀求,双方意思表示同等,条约就成立。
这种条约的表现形式,便是双方各自节制的邮件或者是微信记录。这些电子数据一定要保管好,他们是条约成立的依据。
二、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订立的电子订单范例的网络做事条约,有网络购物、网约车、代驾、骑手、跑腿等。
比如,我们在网络购物时,把选择的商品放到购物车里,这时候商品的标的、数量、价格都是确定的。只要再点击结算按键,提交订单,就会成立电子交易条约。
这些电子交易条约都保留在网络平台上,我们自己也可以查看。
三、通过网络平台订立的正式条约文书这类条约正式且常用。诸如发卖条约和劳动合同等干系较为正式的条约,也可以是电子条约。比较以上两类即时履行条约,这类条约可称为非即时履行条约。
由于人们对便捷办事和效率的追求,随着当代网络科技的高速发展,很多时候都采取电子条约。
这类电子条约签订的过程中要确认条约的内容,然后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正式意义的签署。
所谓正式,便是有条约各方具名,且必须符合《电子署名法》的干系规定。
它与纸质版的书面条约订立的法律效力一样,条约各方都有存本,可随时保存查阅。
四、关于电子条约的法律规定1.《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条约,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条约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流、电子邮件等办法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守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条约哀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条约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做事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做事并提交订单成功时条约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电子署名法》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知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哀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担保自终极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全、未被变动。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流、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革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全性。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署名与手写署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条约有关问题的函》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同等,可以采取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条约。
采取电子形式订立劳动条约,应该利用符合电子署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署名。
用人单位应担保电子劳动条约的天生、通报、储存等知足电子署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哀求,确保其完全、准确、不被修改。
符合劳动条约法规定和上述哀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该按照电子劳动条约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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