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9:23:58
审理过程中,彭某提交了与该公司客服的谈天记录,证明在购买涉案平板电脑前向万某达公司讯问产品情形,客服承诺涉案平板电脑系国行、原装正品、享受苹果公司保修政策。彭某基于此种判断购买该平板电脑,但经检测创造,彭某实际买到的平板电脑非万某达公司承诺的原装正品,不享受苹果公司保修政策。万某达公司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万某达公司的发卖行为已构成敲诈,讯断该公司退还涉案购物款2630元并给予三倍赔偿,同时彭某退还涉案产品。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敲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履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敲诈方有官僚求公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做事有敲诈行为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哀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丢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管做事的用度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敷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购物有风险,消费者如果疑惑自己在购物过程中遭遇了敲诈,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判断:
一、商家需有敲诈的故意,既包括使消费者陷于缺点判断的故意,也包括诱使消费者基于此缺点判断而做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二、商家有敲诈的行为,包括故意遮盖真实情形及虚构虚假事实;
三、消费者由于商家的敲诈行为陷于缺点判断;
四、消费者基于缺点判断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
消费者如果遭遇敲诈,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掩护自己的合法权柄,不仅可以哀求退款退货,还可以哀求商家支付所售货色价款的三倍赔偿、商品不敷500元的按500元进行赔偿。消费者要把稳网络、留存证据,可以提交网络订单截图、交易快照、与客服的谈天记录、商品实物、检测报告、维修单据等,上述证据不仅可以作为商家是否存在敲诈行为的有力证明,也是判断消费者是否因商家误导而进行购买行为的主要依据。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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