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4 23:17:05
近日在电商平台上搜索创造,一些环球购纷纭将名称从“外洋代购”改为了更加隐晦的“外洋正品”。不少店主准备消声匿迹一阵子,看看风向再动。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央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状师事务所高等合资人李旻状师认为,个人代购与走私的差异在于有无偷逃关税,从外洋购买回内地的物品如果在免税额度之上的,须要向海关报告,并补足税款。伪报商品性子、低报商品代价以及入境不报告的行为均属于走私违法行为,而如果偷逃应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或者1年内因走私受到二次行政惩罚后又走私的将构成走私犯罪。
在日本读书顺便兼职代购的小杨(化名)表示,“我们便是周末去代购一下赚点小钱,也没开公司,不会有太大影响吧。”但事实上,新电商法所针对的主体,险些席卷了当下时兴的各种有海淘功能的APP,微信朋友圈或微信群里的代购和微商、淘宝上浩瀚的代购店铺等,并不会由于代购交易额大小的差异而差异对待。
专家:代购活动应在法律容许范围内进行
即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履行的《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对跨境电商交易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该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此外,第十二条还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要取得干系行政容许的,应该依法取得行政容许。
跨境电商交易日趋严格的管控是否会重创外洋代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认为,目前许多代购者在入关时未履行报告手续,通过这种办法往返避关税,属于违法经营,应该撤消并依法深究相应任务。国家目前鼓励跨境电商贸易,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将单次交易限值提高至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在限值以内入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入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等,“但这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焦点:外洋代购者应差异三种情形缴税
外洋代购者应如何缴税?跨境电商专家见告广州日报全媒体,目前有三种主流的代购商户以及其在做代购过程中会产生的税项。
第一种为外洋商户代购产品直邮至境内。代购商户的主体在外洋,当消费者下单后在当地采购,或是直接将产品从外洋邮寄给消费者,或是先把产品寄到境内仓库,然后转发给消费者。不管哪种办法,产品通过邮政渠道入境,都要按照行邮税的办法缴税。
第二种是代购商户到境外采购商品并带到境内,通过电商平台和社交渠道发卖。代购商户的主体在境内。在带着采购产品入境时,要按行邮税的办法缴税。
第三种是代购商户直接从分销商采购商品。代购主体在境内,发卖渠道涵盖社交平台和淘宝等电商平台,货源则是境内外的分销商。当产品在境外分销商采购,就须要把产品从外洋先邮寄到境内然后再发卖,这里采纳行邮税的办法征税。当产品在境内分销商采购时,代购商户并不需直接承担入口税项。当然,从境内分销商采购商品时,其产品真伪性查核就更为困难。(全媒体 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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