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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 | 中华公民共和国收集安然法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4 23:44:07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普法宣传 | 中华公民共和国收集安然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样平常规定

  第二节 关键信息根本举动步伐的运行安全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 法律任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掩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柄,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康健发展,制订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培植、运营、掩护和利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照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根本举动步伐培植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能创新和运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制订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计策,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哀求和紧张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事情任务和方法。

  第五条 国家采纳方法,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根本举动步伐免受攻击、侵入、滋扰和毁坏,依法惩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掩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 国家倡导老实取信、康健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代价不雅观,采纳方法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玉成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管理、网络技能研发和标准制订、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互换与互助,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互助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管理体系。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卖力统筹折衷网络安全事情和干系监督管理事情。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卖力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公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做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老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责任,接管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任务。

  第十条 培植、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供应做事,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逼迫性哀求,采纳技能方法和其他必要方法,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宜,戒备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掩护网络数据的完全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网络干系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订网络安全行为规范,辅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康健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遍及,提升网络做事水平,为社会供应安全、便利的网络做事,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利用网络应该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名誉亲睦处,鞭策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鞭策分裂国家、毁坏国家统一,鼓吹胆怯主义、极度主义,鼓吹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柄等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拓有利于未成年人康健发展的网络产品和做事,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活动,为未成年人供应安全、康健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部门应该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该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该对举报人的干系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柄。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订并应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做事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档学校、网络干系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应该统筹方案,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能家当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能的研究开拓和运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做事,保护网络技能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档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能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做事体系培植,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做事。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开拓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能,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能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利用网络新技能,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公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组织开展常常性的网络安全宣扬教诲,并辅导、督匆匆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扬教诲事情。

  大众传播媒介应该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扬教诲。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档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干系教诲与培训,采纳多种办法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互换。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样平常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网络运营者应该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哀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责任,保障网络免受滋扰、毁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透露或者被盗取、修改:

(一)制订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卖力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任务;

(二)采纳戒备打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能方法;

(三)采纳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宜的技能方法,并按照规定留存干系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纳数据分类、主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方法;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做事应该符合干系国家标准的逼迫性哀求。
网络产品、做事的供应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创造其网络产品、做事存在安全毛病、漏洞等风险时,应该立即采纳补救方法,按照规定及时奉告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做事的供应者应该为其产品、做事持续供应安全掩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供应安全掩护。

网络产品、做事具有网络用户信息功能的,其供应者应该向用户昭示并取得赞许;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该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该按照干系国家标准的逼迫性哀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哀求后,方可发卖或者供应。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做事,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供应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做事,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供应做事时,应该哀求用户供应真实身份信息。
用户不供应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供应干系做事。

国家履行网络可信身份计策,支持研究开拓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能,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该制订网络安全事宜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打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宜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纳相应的补救方法,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打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该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造孽侵入他人网络、滋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盗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供应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滋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方法、盗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供应技能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该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掩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供应技能支持和帮忙。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网络、剖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互助,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剖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帮忙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掩护网络安全的须要,不得用于其他用场。

第二节 关键信息根本举动步伐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做事、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做事、电子政务等主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毁坏、损失功能或者数据透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根本举动步伐,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根本上,实施重点保护。
关键信息根本举动步伐的详细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订。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根本举动步伐以外的网络运营者志愿参与关键信息根本举动步伐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卖力关键信息根本举动步伐安全保护事情的部门分别体例并组织履行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根本举动步伐安全方案,辅导和监督关键信息根本举动步伐运行安全保护事情。

第三十三条 培植关键信息根本举动步伐应该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担保安全技能方法同步方案、同步培植、同步利用。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根本举动步伐的运营者还应该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责任: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卖力人,并对该卖力人和关键岗位的职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职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诲、技能培训和技能考察;

(三)对主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订网络安全事宜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习训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根本举动步伐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做事,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该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根本举动步伐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做事,应该按照规定与供应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责任与任务。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根本举动步伐的运营者在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网络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主要数据应该在境内存储。
因业务须要,确需向境外供应的,应该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根本举动步伐的运营者应该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做事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形和改进方法报送干系卖力关键信息根本举动步伐安全保护事情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该统筹折衷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根本举动步伐的安全保护采纳下列方法:

(一)对关键信息根本举动步伐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方法,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做事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根本举动步伐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习训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宜的水平和协同合营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根本举动步伐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做事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宜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规复等,供应技能支持和帮忙。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该对其网络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利用个人信息,应该遵照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网络、利用规则,昭示网络、利用信息的目的、办法和范围,并经被网络者赞许。

网络运营者不得网络与其供应的做事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网络、利用个人信息,并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透露、修改、毁损其网络的个人信息;未经被网络者赞许,不得向他人供应个人信息。
但是,经由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该采纳技能方法和其他必要方法,确保其网络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透露、毁损、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透露、毁损、丢失的情形时,应该立即采纳补救方法,按照规定及时奉告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个人创造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网络、利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创造网络运营者网络、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缺点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网络运营者应该采纳方法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盗取或者以其他造孽办法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造孽出售或者造孽向他人供应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事情职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透露、出售或者造孽向他人供应。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该对其利用网络的行为卖力,不得设立用于履行诱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发卖违禁物品、牵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履行诱骗,制作或者发卖违禁物品、牵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该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创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该立即停滞传输该信息,采纳肃清等处置方法,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供应的运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做事供应者和运用软件下载做事供应者,应该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该停滞供应做事,采纳肃清等处置方法,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该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办法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的监督检讨,应该予以合营。

第五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创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该哀求网络运营者停滞传输,采纳肃清等处置方法,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该关照有关机构采纳技能方法和其他必要方法阻断传播。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
国家网信部门应该统筹折衷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网络、剖析和通报事情,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 卖力关键信息根本举动步伐安全保护事情的部门,应该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折衷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事情机制,制订网络安全事宜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习训练。

卖力关键信息根本举动步伐安全保护事情的部门应该制订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宜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习训练。

网络安全事宜应急预案应该按照事宜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成分对网络安全事宜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五十四条 网络安全事宜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公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纳下列方法:

(一)哀求有关部门、机构和职员及时网络、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职员,对网络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剖析评估,预测事宜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方法。

第五十五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宜,应该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宜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宜进行调查和评估,哀求网络运营者采纳技能方法和其他必要方法,肃清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大众年夜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条 省级以上公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创造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宜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紧张卖力人进行约谈。
网络运营者应该按照哀求采纳方法,进行整改,肃清隐患。

第五十七条 因网络安全事宜,发生突发事宜或者生产安全事件的,应该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突发事宜应对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八条 因掩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宜的须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纳限定等临时方法。

第六章 法律任务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责任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根本举动步伐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责任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做事存在的安全毛病、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纳补救方法,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奉告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做事供应安全掩护的。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哀求用户供应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供应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供应干系做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息干系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干系业务容许证或者吊销业务执照,对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任务职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打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息干系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干系业务容许证或者吊销业务执照,对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任务职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供应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供应技能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任务职员依照前款规定惩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惩罚的职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事情;受到刑事惩罚的职员,终生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事情。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做事的供应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任务职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停息干系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干系业务容许证或者吊销业务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盗取或者以其他造孽办法获取、造孽出售或者造孽向他人供应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关键信息根本举动步伐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利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做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滞利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任务职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关键信息根本举动步伐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供应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息干系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干系业务容许证或者吊销业务执照;对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任务职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履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履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闭用于履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任务职员依照前款规定惩罚。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滞传输、采纳肃清等处置方法、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息干系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干系业务容许证或者吊销业务执照,对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任务职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做事供应者、运用软件下载做事供应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惩罚。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任务职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哀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纳停滞传输、肃清等处置方法的;

(二)谢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的监督检讨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供应技能支持和帮忙的。

第七十条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惩罚。

第七十一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责任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任务职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三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场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任务职员依法给予处罚。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事情职员玩忽职守、滥用权益、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任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第七十五条 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滋扰、毁坏等危害中华公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根本举动步伐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深究法律任务;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纳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方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打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干系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网络、存储、传输、交流、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纳必要方法,戒备对网络的攻击、侵入、滋扰、毁坏和造孽利用以及意外事件,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全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做事供应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网络、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办法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七十七条 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该遵守本法外,还应该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心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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