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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4月16日起,宁师傅在一家空调安装公司事情。入职时,公司跟宁师傅约定劳动报酬是按日计酬,即每天250元,进行日考勤,事情韶光为8:30至18:30,中午用饭安歇两个小时,每半个月结算一次人为,以现金支付形式发放。
宁师傅来电讯问:公司的这种说法对吗?
解答
空调安装公司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的确定与薪酬发放办法没有直接关系。
宁师傅所事情的用人单位,虽然是按日计酬,但无论从双方的主体资格,还是从双方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来看,宁师傅服从公司的事情安排,接管日考勤等劳动管理,宁师傅所付出的劳动得到了相应的劳动报酬,这些都印证了宁师傅与公司之间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
为此,公司理应与宁师傅签订劳动条约,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依据
《劳动条约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该订立书面劳动条约。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应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条约。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变的关照》(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条约,但同时具备下列环境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供应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来源:中国就业网 作者:唐学基 何华凤)
南方工报-“工人在线”责编:刘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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