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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方法应该是详细的、特定的、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存在对应性的保密方法。
那么什么样的保密方法是被认可的呢?作者 | 李春晅 北京市立方状师事务所
编辑 | 布鲁斯
近年来商业秘密轇轕案件数量有明显地增长,反响出商业秘密侵权轇轕数量的增长、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商业秘密作为主要的知识产权客体,其法定的构成要件包括秘密性、保密性、代价性,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对付秘密性的抗辩难度比较高,以是保密性的抗辩就成了一个明显的抗辩角度,保密方法,不是抽象的、宽泛的、可以分开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而存在的,而应该是详细的、特定的、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存在对应性的保密方法。
那么什么样的保密方法是被认可的呢?干系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给出了如下的关于保密方法的认定。
北京市高等公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中指出,权利人必须对其主见权利的信息对内、对外均采纳了保密方法;所采纳的保密方法明确、详细地规定了信息的范围;方法是适当的、合理的,不哀求必须万无一失。
江苏省高等公民法院在《陵犯商业秘密民事轇轕案件审理指南》更详细地给出了保密方法的合理性审查可参考的成分,有效性:原告所采纳的保密方法要与被保密的客体相适应,以他人不采纳不正当手段或不违反约定就难以得到为标准;可识别性:原告采纳的保密方法,在常日情形下足以使相对人意识到该信息是须要保密的信息;适当性:保密方法应该与该信息自身须要采纳何种程度的保密方法即可达到保密哀求相适应。这须要根据案件详细情形详细判别。常日情形下,适当性原则并非哀求保密方法万无一失。
北京高院和江苏高院的规范性文件中均指出,对付保密方法,不哀求必须万无一失。
最高院在《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运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中,列举了合理保护方法;(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干系职员奉告其内容;(二)对付涉密信息载体采纳加锁等戒备方法;(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对付涉密信息采取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付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定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哀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方法。
在实践中,更详细的保密方法可以是:
(一) 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条约中约定保密责任的;
(二) 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奉告等办法,对能够打仗、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哀求的;
(三) 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定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
(四) 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定能够打仗或者获取的职员范围等办法,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
(五) 对能够打仗、获取商业秘密的打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纳禁止或者限定利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方法的;
(六) 哀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打消、销毁其打仗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连续承包管密责任的。
即,在正常情形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的,应该认定权利人采纳了保密方法。但保密方法,不是抽象的、宽泛的、可以分开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而存在的,应该是详细的、特定的、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存在对应性。实践中每每是看似存在保密方法,但实际上达不到保密的预期效果,导致诉讼中因被认定未采纳相应的保密方法而败诉。详细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签订了保密协议或者在条约中约定保密责任,但涉及的内容仅为原则性规定的,不敷以被认定为采纳了保密方法。
实践中,用人单位多与员工仅仅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条约中约定保密责任,但涉及的内容仅为原则性的规定,非常泛泛,不具有详细的指向性。目前企业与员工签署的《劳动条约》多为劳动人事局等部门制订的格式条约,个中固有条款涉及,乙方要守旧甲方的技能经营机密,透露甲方机密或利用甲方技能机密与甲方竞争者,甲方保留深究经济丢失的权利。该规定较难被认定为构成符合规定的保密方法。这种情形下,一样平常不被认定采纳了相应的保密方法,例如,河北高院在(2016)冀民终689号讯断中认为,原告《关于保密事情的几项规定》,该规定仅有四条,且内容仅原则性哀求所有员工守旧“企业发卖、经营、生产技能秘密”,在“在厂期间和离厂二年内,不得利用所节制的技能生产或为他人生产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产品和供应技能做事”,上述规定并未表示涉案技能秘密的详细内容,也未存在切实可行的防止技能秘密透露的方法,在现实中不能起到保密的效果。其次,关于劳动条约中的保密条款,该劳动条约为劳动人事局等部门制订的格式条约,仅在第十一条解除条款中与“严重违法劳动纪律、严重失落职等环境”一并列举了“乙方要守旧甲方的技能经营机密,透露甲方机密或利用厂技能机密与厂竞争者,甲方保留深究经济丢失的权利”,不能认定为保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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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终689号
最高院在(2016)最高法民申2161号裁定中认为,关于保密方法。公司除在与员工所签劳动条约中规定有保密条款外,并未就其所主见技能信息和经营信息采纳了其他保密方法供应证据。由于涉案劳动条约中的保密条款仅为原则性规定,不敷以构成对特定技能信息或经营信息进行保密的合理方法。从这个角度讲,其关于前述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主见,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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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民申2161号
2、仅基于法定义务或者条约的随附责任较难被认定为相应的保密方法。
所谓保密性要件,是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而采纳的与其商业代价等详细情形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方法。保密方法并不哀求达到手段严密、无法被人破解的程度,但须要与干系秘密信息的商业代价相适应,且权利人主不雅观上应该有保密的意识,客不雅观上采纳了有针对性的保密方法。一样平常来说,仅仅是《劳动条约》中约定了保密责任,或仅仅是主见条约相对人负有条约附随的保密责任,均不构成合理的保密方法。
最高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1602号民事裁定中认为,基于公法律所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等管理职员虔诚责任中的保密责任,并不能完备表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其主见商业秘密所保护的信息采纳保密方法的主不雅观意愿和积极态度,不能构成作为积极行为的保密方法,显然亦不能免除权利人诉讼中对商业秘密采纳合理保密方法的证明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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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民申1602号
按照条约约定的范围和期限承包管密责任的,应该遵照老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条约保密的附随责任。那么对付条约约定保密的附随责任,是否属于相应的保密方法呢?有不雅观点认为,派生的附随责任,不属于客不雅观的保密方法。派生于老实信用原则的附随责任,是根据条约性子、目的和交易习气履行的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责任,有别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秘密性这种积极的行为,不表示商业秘密权利人对信息采纳保密方法的主不雅观意愿以及客不雅观方法。
安徽高院在(2016)皖民终198号讯断中认为,仅依条约法第六十条关于保密附随责任的规定,很难哀求中医药大学担负该种责任,由于中医药大学无法知悉鼎蓝贸易公司、仰海水不欲公开上述信息的内心意图,上述信息的内容又并不能令中医药大学急速、显然地意识到其应该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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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民终198号
与之类似的不雅观点,最高院在(2012)民监字第253号裁定书中认为,条约的附随责任与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具有秘密性的信息采纳保密方法是两个不同的观点,不能以负有条约法上的保密附随责任来剖断原告对其主见的信息采纳了保密方法。商业秘密是通过权利人采纳保密方法加以保护而存在的无形财产,具有易扩散、易转移以及一经公开永久损失等特点,保密方法是保持、掩护商业秘密秘密性的手段。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权利人必须有将该信息作为秘密进行保护的主不雅观意识,而且还应该履行了客不雅观的保密方法,这是由于商业秘密既然是通过自己保密的办法产生的权利,如果权利人自己都没有采纳保密方法,就没有必要对该信息给予保护,这也是保密方法在商业秘密构成中的代价和浸染所在。而派生于老实信用原则的条约的附随责任,是根据条约的性子、目的和交易习气履行的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责任,其有别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保密性”这种积极的行为,并不表示商业秘密权利人对信息采纳保密方法的主不雅观欲望以及客不雅观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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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民监字第253号
3、涉案商业秘密信息共有状态下,各共有人采纳的保密方法不能相互替代。
在法律实践中,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能存在主体合并、分立等操作,导致涉案的商业秘密在多个主体间共享,这种在涉案信息共有的状态下,各共有人采纳的保密方法不能相互替代。最高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1602号裁定和(2014)民三终字第3号讯断中均认为,纵然某一共有人采纳了合理的保密方法,但不能当然视为其他共有人已采纳了合理的保密方法。因此,原判认定各共有人均应就涉案信息采纳合理的保密方法。在共同共有的状态下,合理的保密方法还意味着各共有人对该非公知信息均应采纳合理的保密方法。三上诉人有关只要某一上诉人采纳了合理的保密方法,就应视为三上诉人均采纳了合理的保密方法的主见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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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民申1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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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三终字第3号
但公司的合并,不影响原保密方法的有效性,最高院在(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中认为,虽然尹某签署《事情条约》《保密协议》的直接相对人为北京公司,并非金某公司,但北京公司亦已将涉案技能信息的干系权利转让给四川公司,且四川公司后续被金某公司接管合并,四川公司原来的权利责任已由金某公司继受,故尹某虽未与金某公司再行签订保密协议,但并不影响尹某负有对涉案技能秘密答允担的约定及法定的保密责任,亦不影响对金某公司已对涉案技能信息采纳保密方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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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
4、采纳的保密方法应区分对内及对外的约束性。
商业秘密案件中,个中经营秘密可以通过具有对内约束性的保密方法,例如保密协议,员工手册,文档管理制度等来确保干系秘密不为"大众所知悉。但在技能秘密案件中,不是所有的技能秘密都可以通过对内约束性保密方法能保护的。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具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公民法院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为"大众所知悉:(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构造、材料、部件的大略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干系职员通过不雅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得到的。
对付商业秘密的载体因具有流利性而不被认可相应的保密方法,在法律实践中是有蜕变过程的。在早期的法律讯断中存在并不认可因载体的流利性而否认技能秘密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讯断,例如绍兴市柯桥区公民法院在(2005)绍刑初字第620号讯断中认为,对付"大众年夜众而言,利用公开仅具有公开的可能性,并不一定导致不特定的人知悉,而且直不雅观地察看机器设备的构造,其“知悉”也是一知半解的,通过这种办法得到的技能运用到详细加工中,每每会因偏差而无法实现预期效果,实际上权利人公司在业务条约亦已与相对方作了禁止反向工程的约定,故辩解人以利用公开否认权利人公司涉案技能信息具有秘密性的见地亦不能成立。
但随着法律实践的进程,法院逐步趋向认为,保密方法须要具有对外约束机能力对流利的载体进行保密。最高院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538号讯断中认为,载体为涉案设备,因该产品一旦售出进入市场流利,就在物理上分开原告的掌握,属于外部性载体,在其设备上贴附的标签,从其载明的笔墨内容来看属于安全性提示以及产品维修包管提示,故不构成以保密为目的的保密方法,纵然贴附在产品上的标签所载明的笔墨内容以保密为目的,如“内含商业秘密,严禁撕毁”等,此时该标签仍不能构成可以对抗他人反向工程的物理保密方法,应认定未采纳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相应保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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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知民终538号
最高院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1281号讯断中更进一步的指出,市场流利产品属于外部载体,为实现保密目的所采纳的保密方法,应能对抗不特定第三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其技能秘密。此种对抗至少可依赖两种办法实现:一是根据技能秘密本身的性子,他人纵然拆解了载有技能秘密的产品,亦无法通过剖析获知该技能秘密;二是采纳物理上的保密方法,以对抗他人的反向工程,如采纳一体化构造,拆解将毁坏技能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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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知民终1281号
5、技能秘密的表述应清晰准确,避免涌现无法阐明的技能术语。
最随意马虎忽略的一点是,由于技能秘密的繁芜性,对付涉及详细技能秘密的证据材料,包括研发材料和保密方法材料中,对付技能秘密的描述该当更清晰准确,避免涌现无法阐明的技能术语或未经定义且非本领域公知的缩写,以避免无法将所主见的技能秘密与相应的证据材料唯一对应。
最高院在(2014)民三终字第3号讯断中就记载了一个由于保密协议中对付技能内容的约定与所主见的技能秘密不一致的负面示例,“对付以条约形式约定的权利责任关系仍应以条约的笔墨表述内容为准,而不取决于单方当事人的主不雅观意愿。由于2000年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明确包括“PBT树脂”和“改性塑料系列产品(即改性PBT产品)”,鉴于合成材料厂明确知道“PBT树脂”和“改性塑料系列产品(即改性PBT产品)”系不同的产品,且在之后的2003年保密协议中双方仅约定了“PBT树脂”,而不涉及“改性塑料系列产品(即改性PBT产品)”,因此,三上诉人在诉讼中以“PBT树脂”来涵盖“改性塑料系列产品(即改性PBT产品)”的主见,缺少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同理,正如前述本案的分外性,也不能随意地将当事人约定的“PBT树脂”的“后续技能改进成果”当然阐明为个中应包括有“改性塑料系列产品(即改性PBT产品)”的干系技能信息。基于以上剖析,应认定合成材料厂等均不再将涉案改性PBT产品的干系技能信息纳入其哀求周某所保密的范围之内,免除了周某对该干系技能信息的保密责任。”
以上是笔者对商业秘密保密方法认定的一些个人考虑,供同行参考示正。
(本文仅代表作者不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态度)
封面来源 |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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