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0:15:51
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商品买卖条约。双方约定产品质保期为3个月,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王某应在收到商品7日内向李某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产品质量合格。
商品交付利用半年后,在一次例行调试中晶体管烧毁,王某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找李某索赔。李某则认为王某未在收到产品7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已认可产品质量合格,现在产品已超过质保期,因此其不应当承担任务。据民法典第6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考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子和交易习气,买受人在考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考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不雅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约定的考验期限或者质量担保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该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湖北好律状师事务所肖洁状师认为,在购买商品的考验期或者质保期约定过短的环境之下,消费者难以在期限之内创造商品的暗藏瑕疵。案例中,光伏电站晶体管的质量无法仅凭外不雅观查验确定,王某未在收到商品7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不应视为对商品质量的认可,仅为对数量、外不雅观的接管。
【法律小贴士】
购买商品要及时考验,碰着质量问题要及时维权
现实生活中,产品的考验期或者质保期常日由出卖人事先订定,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出卖人方向于产品的考验期或者质保期越短越好。因此,买受人(即消费者)掩护自身合法权柄的精确做法应该是:第一,收到产品后及时仔细考验,至少打消产品具有外不雅观瑕疵。
民法典第620条明确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该在约定的考验期限内考验。没有约定考验期限的,应该及时考验”,解释消费者负有及时考验产品的责任;第二,质疑产品具有暗藏瑕疵时及时关照出卖人并保留书面证据。若出卖人拒不承认产品具有暗藏瑕疵或者以产品已超过约定的考验期、质保期为由拒不承担违约任务,消费者应该及时起诉,由法院据法定的产品考验期限或者质量担保期限,或通过法律鉴定及多方面成分来确定暗藏瑕疵的合理考验期或者质保期。
消费者应该特殊把稳
【编辑:贺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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