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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买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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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条约法》《中华公民共和国物权法》等干系法律法规,上述各方在志愿、平等,协商同等的根本上,订立如下条约以供遵守:
第一条 关于所售产品的约定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适用车型:
牌号牌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公民币 元
总价款:公民币(大写) (¥ 元)
第二条 关于质量哀求及技能标准的约定
产品按 “汽车电器设备技能条件”实行。
第三条 甲方对原装、原封、原标记无缺无异状的产品质量卖力三包,三包期限为 年;
第四条 关于交货地点、交货办法和验收的约定
交货地点:
交货办法:
乙方应该按照第二条所确定的质量标准对所收到的货色进行验收;验收应该在收到货色之日起 日内完成;对货色数量和质量等有异议的,应该在收到验收期满之日起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过时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所提出的货色符合条约哀求。
第五条 关于运输办法以及用度包袱的约定
产品采取 路运输;
运杂费包袱:运费及市内运杂费、保险费等由乙方包袱。
第六条 关于合理损耗的约定
合理损耗的打算方法:
第七条 关于包装的约定
包装纸箱按 (规格标准),木箱 (规格标准),泡沫包装 (规格标准);
包装费由 方包袱;
包装物不回收。
第八条 关于提货及验收的约定
交、提货韶光及数量:
第一季:
第二季:
第三季:
第四季:
乙方应凭运单、随货同行单、产品合格证及条约验收。乙方收货后如有异议,必须在收货后旬日内关照甲方,并附商检报告;否则即视为无异议。
第九条 结算办法
托收承付,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结算期限: 年 月 日。
第十条 关于条约的变更或者解除的约定
条约生效后,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经双方协商同等后,方可变更或解除条约,否则条约连续有效;其他变更事宜,依照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 关于违约任务的约定
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规定,按《中华公民共和国条约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任务。
第十二条 关于争议办理的约定
因本条约引起的或与本条约有关的任何争议,由条约各方协商办理,也可由有关部门调度。协商或调度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办法办理: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结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统领权的公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条约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协商办理,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附于本条约,其条款与本条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条约各方各执一份;各份条约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条约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具名):
法定代表人(具名):
委托代理人(具名):
委托代理人(具名):
韶光: 年 月 日
韶光: 年 月 日
鉴(公)证见地:
鉴(公)证机关(章)、 包办人:
韶光: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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