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1:56:04
福州日报讯( 阮冠达)近年来,保险行业陆续推出电子投保业务,广大车主可通过在线办法,随时为爱车投保。
然而,方便的线上操作也带来了不少可能的轇轕与隐患。近日,鼓楼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汽车保险条约引起的轇轕。据理解,去年5月,周某购买了一辆汽车及配套的机动车丢失险,支付了3000余元保险费。同年9月初,该车受台风影响被淹,保险公司推定全损。随后,周某创造“机动车丢失险”保险额为10万元,与双方前期沟通确认的14万元保险额不一致。周某多次联系保险公司哀求按照14万元理赔,但均被谢绝,便依法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认为,周某在投保过程中已经具名确认,保险人也按照10万元的保险金额收取保费,因此应该以保险金额作为确定丢失的依据。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条约的基本原则。周某在投保过程中已将车辆购置价格为14万元的事实向保险公司职员予以表露,保险公司理应对购车发票予以审核,应该认定保险公司在审核投保材料时有失落误;周某某在收到电子投保单后未负责阅读投保预览单及电子保单,也存在一定差错。终极,法院酌定由保险公司与周某某分别按85%、15%的比例承担任务。故讯断保险公司赔偿周某3.4万元。
法官提醒,本案中,双方均因不熟习电子保单,造成实际保单与投保金额涌现差异,进而导致事件发生后难以理赔。作为投保人,应核对电子保险报价预览单,留神投保金额等主要信息;作为保险人,除应尽到审查责任,进一步优化电子投保流程外,保护投保人的相信利益。
来源: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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