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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参照甲类卷烟标准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为10%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2:05:21

电子烟全国均匀本钱利润率暂定为10%

在33号公告发布后,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作出解读。
值得把稳的是,《公告》表示,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履行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和我国电子烟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形,电子烟全国均匀本钱利润率暂定为10%。

电子烟参照甲类卷烟标准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为10%

电子烟全国均匀本钱利润率参照了甲类香烟的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多少详细问题的规定〉的关照》和《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履行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均匀本钱利润率规定中,甲类香烟10%、乙类香烟5%、雪茄烟5%、烟丝5%。

电子烟代工企业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在纳税环节,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容许证,并取得或经容许利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牌号(以下简称持有牌号)的企业。
个中,取得或经容许利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牌号应该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代加工办法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牌号的企业报告缴纳消费税。
因此,只从事代加工电子烟产品业务的企业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容许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
电子烟消费税征税工具为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发卖的电子烟产品。

按生产、批发电子烟的发卖额作为计税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先容,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从事生产、批发电子烟业务的,按生产、批发电子烟的发卖额作为计税价格。
个中,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代替销办法发卖电子烟的,以经销商(代理商)发卖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发卖额(含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用度)为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的计税价格。

例如,某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2022年12月生产持有牌号的电子烟产品并发卖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发卖额为100万元,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报告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6万元(100万元36%)。
如果该纳税人委托经销商(代理商)发卖同一电子烟产品,经销商(代理商)发卖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发卖额为110万元,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报告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9.6万元(110万元36%)。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该分开核算持有牌号电子烟的发卖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发卖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举例先容,某电子烟生产企业持有电子烟牌号A生产电子烟产品。
2022年12月,该纳税人生产发卖A电子烟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发卖额为100万元。
同时,当月该纳税人(不持有电子烟牌号B)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生产发卖B电子烟给B电子烟生产企业(持有电子烟牌号B),不含增值税发卖额为50万元。
该纳税人分开核算A电子烟和B电子烟发卖额,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报告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6万元(100万元36%)。
须要解释的是,B电子烟生产企业将B电子烟发卖给电子烟批发企业时,自行报告缴纳消费税。
如果该纳税人没有分开核算A电子烟和B电子烟发卖额,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报告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54万元〔(100万元+50万元)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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