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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加盟“网红”连锁店 当心被不良商家“套路”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2:08:21

近年来,招商加盟行业越来越火热,火锅、KTV、咖啡……各种“网红”连锁店遍布城市各个角落。
然而,一些不良商家也趁机混迹个中套路懵懂的创业者。

创业加盟“网红”连锁店 当心被不良商家“套路”

那么,加盟中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创业者该如何避坑呢?

当心加盟条约中的霸王条款

王师长西席在外打拼多年后萌生了自己创业的想法,经由稽核,他认为KTV行业前景较好,于是与几个好友商量后合资加盟了某KTV品牌。
王师长西席与KTV品牌方签订了《特许经营条约》,这是由品牌方供应的制式条约,签约时品牌方未就条约内容对王师长西席进行任何解释,并在条约里直接约定“如果加盟方退出,加盟干系用度一律不退回”。
王师长西席担心自己经营不善,便将顾虑奉告对方,对接职员见告他“如果不加盟可以随时退出,干系用度也可以退还,不必有所顾虑”,并表示现在加盟再赠予啤酒。
于是,王师长西席与KTV品牌方签订了《特许经营条约》。
因与合资人无法达成一存问见,王师长西席半年后仍未能成功开店,因此向KTV品牌方提出退出加盟并哀求对方返还加盟费。
品牌方却奉告,由于条约已有约定,如果此时退出加盟,不仅干系用度不退还,还需承担违约金。
王师长西席这时才创造自己被套路了,于是将KTV品牌方诉至法院,哀求其返还干系加盟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师长西席与KTV品牌加盟方签订的条约中干系约定属于格式条款,是品牌方为了重复利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条约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在条约订立之初,品牌方未对涉及王师长西席重大利益的干系条款进行合懂得释阐明。
“无论在任何情形下都不退还加盟费”的条款无疑加重了王师长西席的条约责任,明显有失落公正。
对此,我国民法典和消费者权柄保护法都有明确规定,采取格式条款订立条约的,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应该遵照公正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并采纳合理的办法提示对方把稳免除或者减轻其任务等与对方有重大短长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哀求,对该条款予以解释。
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解释责任,致使对方没有把稳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短长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见该条款不成为条约的内容。

也便是说,对付涉及消费者重大利益的事变,经营者要进行合理提示,让消费者把稳到这些条款的存在;且经营者供应的格式条款要遵照公正原则。
纵然经营者尽到了提示责任,但如果违反了公正原则,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权柄,此类条款也应属无效。

对付格式条款的无效环境,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环境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环境;(二)供应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任务、加重对方任务、限定对方紧张权利;(三)供应格式条款一方打消对方紧张权利。
终极,法院讯断KTV品牌方向王师长西席退还加盟费。

此外,一些品牌方还可能会设置一些条约陷阱,比如不约定或者约定极短的条约镇静期,以此限定加盟方单方面解除条约。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该在特许经营条约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条约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条约。
这便是所谓的“镇静期”条款,是法律从保护加盟方的利益出发,考虑到加盟方对所加盟行业可能没有充分理解,哀求品牌方必须给予加盟方考虑是否连续从事特许经营的一定期限,如加盟方决定不再从事特许经营的,在此期限内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条约。

上述案例中,王师长西席与KTV品牌方签订的加盟条约即属于《特许经营条约》,品牌方为了防止王师长西席单方面解除条约没有约定镇静期明显不合理。

【法官提醒】

在签订加盟条约时,创业者每每由于履历不敷,或是没有负责审核而忽略了一些条约陷阱,在后续维权中陷入被动局势。
在加盟过程中,加盟者应该仔细查看干系条款和内容,对条约进行只管即便明确、详细、规范和可量化的约定,特殊是对付关键条约条款或较易发生争议的条款,包括被特许人店铺选址、装修哀求、干系证照办理、开业条件、担保金返还、双方间经营利润的提成、分配、违约任务等进行明确详细的约定,以预防可能引发的争议。
值得把稳的是,无论条约是否约定镇静期,投资人都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解除条约,但镇静期设置的期限不宜过长,若双方之前对镇静期并无约定,则一个月的设置韶光是比较合理的,此外还要考虑投资者是否利用了品牌方的干系经营资源。

当心假借加盟名义搞发卖骗局

刘女士考虑加盟某咖啡品牌,虽然该品牌不算有名,但极低的加盟用度仍让人动心,在考虑一段韶光后她就与商家签订了条约。
商家表示加盟该咖啡品牌就要购买品牌方干系机器设备,刘女士为了开店,又斥巨资购买了咖啡机。
之后,刘女士就无法再联系上品牌方了,这时她才创造该机器价格远高于同类型咖啡机。

像刘女士这种案例并不鲜见。
目前,市情上有一些不正规的品牌方可能会假借加盟的名义发卖商品,利用极低的加盟门槛吸引投资者,在签订条约的过程中忽悠对方购买高于时价几倍的机器设备,拿到钱后就抱头鼠窜。

还有一些品牌方为了游说投资者加盟,在电视、网络、报纸上投放大量广告。
“投资5万,回本50万”“一万五加盟、两个月回本、送全套设备”……一些商家乃至承诺投资者,只要现在加盟,利润回报就会达到30%至50%。
基于商家这类浮夸宣扬,投资者在签订条约加盟后才会创造实际情形与商家承诺的完备不一样,这时上当受骗已成事实。

有的不良商家还可能利用加盟办法进行传销。
他们通过建立加盟连锁网,承诺高额利润的办法吸纳投资人。
当投资者参不雅观并深入理解后,才会创造分店并非其直营店,而是其他加盟店。
这些加盟商通过吸纳其他投资者加入得到一定的好处,连续发展下线。
还有一些号称自己是国际有名品牌,或者是拥有国际背景的某公司的分公司来吸引投资者加盟,但实际情形却并非如此。

在特许经营条约的订立中,特许人为吸引客户,每每会在宣扬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浮夸行为。
若特许人的不实宣扬行为足以导致被特许人做出加盟的决定,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条约。
民法典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此情形均有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和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履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基于重大误解履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官僚求公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一方以敲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履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敲诈方有官僚求公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履行敲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履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敲诈行为的,受敲诈方有官僚求公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也规定,特许人遮盖有关信息或者供应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条约。

【法官提醒】

商家通过不实宣扬行为足以导致投资者做出加盟的决定时,投资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条约。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定前,应对相应的后果及市场风险有一定的认知与预判,时候保持理智,避免投资冲动,甄别市场中的有用信息,在投资前对加盟品牌的行业情形、市场霸占率、经营情形等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切不可仅凭他人的宣扬即盲目投入大量人财物力,导致不必要的丢失。
无论品牌方如何宣扬,投资人一定要去实体店铺进行稽核。
特许人需合法、规范地开展经营活动,并严格遵守条约约定规范履行条约责任。
在加盟招商宣扬中要如实陈述,不要做过分浮夸或有歧义的宣扬或虚假宣扬。
特许人应该存心经营、打造自身品牌,切不可心存侥幸,用敲诈办法骗取短期利益。

当心加盟品牌方无法兑现承诺

某童装品牌与何师长西席签订了《特许经营条约》,付与其该公司旗下童装品牌的特许经营权,并供应包括开店选址、店面运营、物品采购、经营管理等在内的技能辅导。
条约签订后,何师长西席交纳了品牌加盟费、担保金等用度,但是在后续开店过程中并不顺利,品牌方敷衍了事,并未供应得当的店铺地址,条约中诸多承诺都无法兑现。
后来,品牌方直接变成无法供货,影响了何师长西席店铺正常经营,直至终极闭店。

由于品牌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条约目的无法实现,投资者可以主见解除条约。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同等,可以解除条约。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条约的事由;解除条约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条约。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条约:(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条约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紧张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紧张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条约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环境。

在实际案例中,还有的品牌方为了短期内扩大业务规模,在前期过于看重加盟费、直营店数量等,而忽略了后续质量做事,这也是一些品牌方未能履行相应条约责任的一个主要缘故原由。

【法官提醒】

投资人签订条约之初应把稳保存好相应证据,提升自身诉讼能力特殊是举证能力,如支付特许用度的凭据、货色数量、价格清单及签收凭据、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证明、原始载体中的沟通记录等。
对付品牌方供应的纸质广告一定要留存好,只管即便将品牌方的承诺内容写进条约中,如果对方谢绝,就要特殊留神商家后续是否有能力如约。
若发生轇轕,双方首先应协商办理,协商不成可以向公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闫翼骎(北京市石景山区公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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