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2:18:16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打算等当代技能的发展,网络购物逐渐取代传统消费模式,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紧张路子,由此引发的轇轕也越来越多。《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针对电子条约的成立规则、交付韶光等作出规定,为审理网购轇轕供应了依据和保障。对此,西安市未央区公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付蕾、赵媛坤进行理解读。
被商家取消订单,能否维权?
“买它买它!
”熬夜蹲直播秒杀,终于买到心心念念的它,心满意足地去睡觉,第二天醒来却创造被商家取消订单了。生气之余还要理性思考:能否哀求商家承担一定法律任务呢?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条约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详细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采守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条约哀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条约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做事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做事并提交订单成功时条约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解读:
1.电子条约自订单提交成功时成立。一方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做事信息,只要符合要约的条件,就认为是网络交易条约的要约。另一方获取干系商品或做事的内容后,以提交订单的办法作出承诺,当提交订单成功时条约成立。这就意味着商家不能随意反悔,商家如果私自取消订单则属于违约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办法掩护自己的权柄。
2.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的适用,须以商家发布的商品或做事信息构成要约为条件,要约的认定应该以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为判断依据,即发布的商品或做事信息内容明确详细,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商品在快递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谁来承担?
双十一“剁手”的东西终于到货,飞奔到快递小哥那里,取快递时却创造商品破坏,还有一件商品竟然被奉告丢件。那么,网购商品在运输过程中损毁、灭失落的风险由谁来承担呢?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条约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取快递物流办法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韶光为交付韶光。电子条约的标的为供应做事的,天生的电子凭据或者实物凭据中载明的韶光为供应做事韶光;前述凭据没有载明韶光或者载明韶光与实际供应做事韶光不一致的,以实际供应做事的韶光为准。
电子条约的标的物为采取在线传输办法交付的,条约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韶光为交付韶光。电子条约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供应做事的办法、韶光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条文解读:
1.《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条约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取快递物流办法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韶光为交付韶光。也便是说,在签收快递之前,快递过程中商品灭失落的风险都由商家承担。当签收快递后,就完成了交付,标的损毁、灭失落的风险也随之由卖家转移到买家身上。
2.签收快递包裹时,就完成了电子条约主要的履行程序——条约标的的交付。因此,一定要仔细查看商品是否无缺无损,确认无误后再签收。
网购遇轇轕,去哪起诉?
馋了好久的零食终于到货,拆开快递却傻眼了,好吃的都发霉了,联系商家竟然拒不退货。生气之余也犯了难,与卖家相隔千里,怎么维权?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条约成立的地点。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条约的,收件人的主业务地为条约成立的地点;没有主业务地的,其住所地为条约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阐明》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办法订立的买卖条约,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条约履行地;通过其他办法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条约履行地。条约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履行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做事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危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发卖地、做事供应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公民法院都有统领权。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统领协议,未采纳合理办法提请消费者把稳,消费者主见统领协议无效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解读:
1. 以信息网络办法订立的买卖条约,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条约履行地;通过其他办法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条约履行地。条约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卖家采取快递办法送货的,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形下,消费者收货地即为条约履行地。消费者可向收货地法院提起买卖条约轇轕之诉。
2. 如果消费者在网购时与卖家签订了统领协议条款,则应到协议约定的统领法院起诉。但如果卖家没有采纳合理办法提醒消费者把稳,则违反了公正原则,该协议统领条款无效。
3. 因产品、做事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危害提起诉讼的,产品制造地、产品发卖地、做事供应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公民法院都有统领权。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提起的侵权之诉,可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统领。( 马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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