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2:21:46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公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永和公司)诉被告青岛易燕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易燕公司)等陵犯牌号权轇轕案作出一审判决,讯断易燕公司停滞侵权并赔偿永和公司经济丢失等3.3万元。
永和公司诉称,其经授权得到第9862735号“永和豆浆”图文牌号(下称涉案牌号)独占利用权。永和公司创造易燕公司未经容许,擅自在其经营的聚客U盟网中(下称涉案网站)的“永和豆浆”加盟项目先容中利用涉案牌号,涉嫌陵犯其牌号权,亦构成虚假宣扬,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丢失等15万元。
易燕公司认为,其并非涉案加盟项目经营者,永和公司主见的经济丢失缺少依据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网站中加盟项目的工具为与涉案牌号所标识做事有密切关联的经营者,故二者构成类似做事;且涉案网站中利用的“永和豆浆”标识与涉案牌号基本相同仅存在颜色差异,与涉案牌号构成近似牌号。易燕公司的上述行为易使干系经营者产生稠浊误认,构成牌号侵权。
目前,该案尚在上诉期内。
点评
如今一些加盟做事商为了招揽客户,在未经授权情形下擅自利用有名餐饮做事的牌号进行招商加盟。对此种行为进行维权时,品牌持有人碰着的较大障碍在于,其牌号所核定利用的餐饮做事和被诉侵权行为中的加盟做事是否构成类似做事。根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牌号民事轇轕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干系餐饮品牌存在连锁经营且具有一定有名度的情形下,其干系公众除了牌号所对应的餐饮做事消费者之外,还包括故意通过互联网进一步增加对干系品牌的理解或意图进行品牌加盟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因此干系加盟项目做事的工具也包括与干系牌号所标识的做事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二者构成类似做事。在此情形下加盟做事商擅自利用他人牌号进行加盟做事导致稠浊的行为亦属陵犯牌号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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