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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租机变现”?中介在“租机变现”中扮演什么角色?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2:27:08

陈状师推出“租机变现”法律解读系列文章,欢迎关注!

我们讲到:

什么是“租机变现”?中介在“租机变现”中扮演什么角色?

当前在支付宝等平台“免押”租赁手机的模式是一种信用租赁。

依托支付宝“芝麻信用”,租赁平台实现了手机的信用租赁,通过“免押金”、“日均低租金”、“以租代买”,吸引消费者在支付宝购买手机信用租赁做事。

手机信用租赁行为模式的主体涉及四方,即包括:支付宝、手机租赁平台、商家及消费者,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有多重法律关系属性。
特殊是:

消费者与支付宝之间具有网络做事条约关系;手机租赁平台入驻支付宝,与支付宝之间也属于网络做事条约关系;消费者与租赁平台、商家,就租机每每签署三方《租赁做事协议》,这份协议具有融资租赁条约的特点。

手机信用租赁行为模式下各个主体之间的紧张法律关系

本期陈状师和您先聊聊:什么是“租机变现”?

欢迎关注!

什么是“租机变现”?

部分网友遭遇“租机变现”,到底是什么情形呢?

“租机变现”,也叫“租机套现”。

我们之条件到,在支付宝手机信用租赁模式下涉及四个法律主体,即:支付宝、手机租赁平台、商家及消费者。

“租机变现”却又增加了一个法律主体:中介。

追本溯源,陷入“租机变现”的朋友大多“信用透支”却“急需贷款”,有时看到中介宣扬的“租机回血”、“度难关”、“确保回收”等信息,就为了资金,在中介的先容下去平台租赁手机。

中介宣扬的“租机回血”、“度难关”

中介的模式很大略:

与用户沟通好罢手机的价格。
将用户先容得手机租赁平台去申请租机,申请通过后帮忙用户垫付押金及部分押金。
收走用户租赁的手机转卖给商家,并支付用户变现款。

如果中介承诺给用户的手机价格为7000元,为用户垫付的押金及租金为3600元,则终极用户只能“套现”3400元。

中介承诺给用户的折现价格含押金及变现款,用户实际套现很少

实际上,中介承诺给用户的折现价格含押金及变现款,用户实际上套现得到的只有很小的一部分。

以在支付宝手机租赁平台上进行“租机变现”为例,涉及五个法律主体,即:支付宝、手机租赁平台、商家、用户及中介。
(把稳:由于“机变现”的用户并非真实租赁的消费者,以是此处也称为:用户,下同)

“租机变现”涉及五个法律主体

显然,相较于我们之前剖析的手机信用租赁模式,“租机变现”多了中介这一主体。

那么,中介在“租机变现”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呢?

中介在“租机变现”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在陈状师发布“租机变现”干系文章与视频以来,不仅深陷“租机套现”的用户来咨询陈状师干系法律问题,中介干系人士也来咨询陈状师:是否干“中介”会有法律任务。

陈状师建议从两个角度来磋商“中介”在“租机套现”事宜中的角色问题。

第一,中介与手机租赁的商家是否通谋或者有“租赁设备”业务往来;乃至中介便是手机商家委派的。

在这种法律框架下,商家和中介纵然不是同一法律主体,租赁手机实际上也是被商家通过中介取回了。

消费者与租赁平台、商家之间的融资租赁条约因手机被商家/中介收回,很可能因作为融物的手机不存在得解除或无效。

如果手机商家与中介串谋收反击机,所谓的手机租赁实际上是借贷。

在商家与中介串谋收反击机的情形下,所谓的手机租赁实际上是借贷。
中介、商家等实际上与消费者构成了借贷条约关系。

中介、商家等实际上与消费者构成了借贷条约关系

如果消费者与商家/中介构成借贷条约关系,就要考虑该种借贷条约关系下,消费者实际得到的“本金”与背负的“利息”是否构成印子钱、以及商家/中介是否有权在互联网进行放贷了。

很显然,商家及中介串谋在互联网进行放贷,可能不符合干系金融管理规定。

从事金融性子业务须要得到国家颁布的金融容许证

第二,中介与手机租赁的商家并没有通谋,也没有业务往来。
中介通过支付折现金额,给用户垫付押金与部分租金后,得到租赁手机,把手机变卖流入市场,得到转卖用度。

有中介或从事中介业务的网友咨询陈状师,他们肯定了中介与手机租赁商家没有任何关系。

中介的业务模式包括:

发布自媒体、网络宣扬吸引须要“租机套现”的用户;为用户垫付押金与部分租金,利用户得到租赁手机;用户把手机交给中介,中介支付剩余变现款给用户,并将租赁手机变卖,得到差价利润。

市场手机回收家当较为成熟(配图与本文/本视频无关)

中介认为:

租赁手机的是用户,过时支付租金的也是用户,作为中介只是建议用户去租赁手机。
用户自己把手机交付给中介得到套现,中介只是把回收手机以及卖掉手机而已。
没有任何法律风险。

陈状师认为这种想法是缺点的。

这里面很关键的事实是:中介为消费者租赁手机垫付了押金及前期租金;中介拿到了手机。

显然,中介为了匆匆使消费者去租赁手机、从而拿得手机,与消费者具有共同租赁的意图。

以是,中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和消费者共同实现手机租赁的事实根本。

中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和消费者共同实现手机租赁的事实根本

消费者与租赁平台、商家签订的《租赁做事协议》中,并没有涉及中介一方。
基于条约的相对性,租赁平台及商家基于《租赁做事协议》哀求消费者支付租金等无可厚非。

消费者与租赁平台、商家签订《租赁做事协议》

消费者与中介每每没有任何书面协议,消费者与中介同谋“租机变现”,中介在明知手机不可转卖的情形下仍将手机予以转卖,法律会怎么评价的呢?

写到这里,陈状师阐明一下:

原来想直接在本期讲讲“租机变现”违法吗?已经发生了“租机变现”该怎么办?等话题,但是写的过程中,考虑到中介在“租机变现”中是不可或缺的“角色”,以是本期紧张对中介参与“租机变现”进行了一定的法律解读。

下期,陈状师将和您着重聊聊:

中介是否须要就“租机变现”承担法律任务?

欢迎关注!

如果您须要法律咨询,欢迎联系陈状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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