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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货色渠道入口电子烟按照第33号公告规定的税则号列征收消费税,个中“不含烟草或再造烟草、含尼古丁的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入口商品编号应填报24041200.00、“可将税目24041200所列产品中的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设备及装置,无论是否配有烟弹”入口商品编号应填报85434000.10。
二、《中华公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公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增加电子烟干系内容,详细调度情形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乘客进境可免税携带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发卖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来回港澳地区的乘客可免税携带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发卖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3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6ml。短期内多次来往乘客可免税携带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发卖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1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2ml。没有标识烟液容量的电子烟禁止携带进境。
超出以上规定数量或容量,但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予以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全额征税。乘客带进征税的电子烟数量容量,限定在免税限量之内。
乘客免税携带进境电子烟的总值不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其他烟草制品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实行,不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
不满16周岁的乘客,禁止携带电子烟进境。
四、通过邮件快件个人物品进境的电子烟按照现行海关总署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关规定实行。
五、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行。凡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中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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