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3:22:15
客不雅观来讲,配送员也有苦衷。面对海量的快递包裹,无论送货上门还是当面签收,他们都得花费不小的韶光和精力本钱。为了“小车多拉”,让消费者自取快递,对广大配送员来说,也是一种方便。
但问题是,这种做法省了配送员的力气,也提高了物流快递的效率,却把担子转而压在了消费者的肩上。为了拿到快递包裹,消费者不得不自行前往代收点,拎着大包小包赶路,成为一作别样的“风景”;如果领取不及时,生鲜物品可能糜烂,快件涌现丢失毁损的情形,更是揪心难挨。作为消费者,自己足额交了邮费,对方就有如约交付的责任。到头来,还得自行领取快递,可谓做事“缩了水”。
从法律法规上讲,配送员将快递物品直接放代收点,并没有什么依据。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该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奉告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按照上述规定,快递必须投寄到约定的“地址”或“人”,而且必须要有“当面验收”的环节。由此看来,配送员将其直接放代收点,很明显不符合法定哀求。
或许有人吐槽,这一规定不合理,配送员把快递包裹直接放代收点,目前不也“运行良好”吗?法规之以是如此规定,所考虑到的,既有权利和责任的同等性,也有快递包裹的安全性。根据民法典条约编规定,收件人支付快递用度,快递公司就有“安全运输责任”,“对运输过程中货色的毁损、灭失落承担赔偿任务”;强调“当面验收”,也是为了避免快递包裹损毁,危害收件人的合法权柄。
根据电子商务法,“条约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取快递物流办法交付的,收货人签收韶光为交付韶光”。如果许可配送员将快递包裹直接放代收点,收件人还没有亲自收件或指定收件办法,那么条约就没有正式闭幕,作为快递公司,就还有连续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此规定,也是为了避免快递包裹中的物品涌现损毁,归责不明、扯皮不清给收件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在现实中,随意马虎涌现一种情形,便是配送员给收件人发个信,或者打个电话,表明快递物品投放到代收点,哀求对方“自提”。在配送员看来,有了这个大略“沟通”的过程,对方就算默许了直接放到代收点的做法。问题是,在这种“非正常”的情形下,收件人即便是明确反对,恐怕也没有多少效果,末了也只能忍气吞声,自行前往代收点,而“当面验收”也只能勾留在纸面上。
快递送货上门的确是个难题。对付快递公司、配送员的实际困难,须要充分考虑到,但收件人、消费者的合法权柄,也决不能忽略不理。在网上,已有声音提出,不同的商品理应有不同快递选项,给到消费者作自由选择,而国家邮政局近期研究起草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快递做事站收寄投递做事规范(试行)》等法规中,均对投递快件办法提出了详细哀求。我们也期待立法权衡各方利益,给出一个更合理的答案。
刘婷婷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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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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