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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卖电子书也要有许可?获利200万被判刑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3:32:47

在现实生活中,对电子书版权的陵犯紧张表现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通过网络的上传、下载等行为。

违法发卖电子书

自2015年10月以来,在未取得著作权人容许的情形下,孙某通过淘宝网、微信等向他人购买电子书本。

发卖电子书也要有许可?获利200万被判刑

再通过微信、QQ等向不特定职员发卖电子书本,共计两万余册,造孽经营额达200万元。

后来,钟某为了更加方便发卖电子书本,自建网站“每天kindle”并卖力网站的掩护和管理。

赵某则利用该网站发卖从孙某处购买的电子书本,共计七千余册,获利16万元。

法院经审理发现,涉案电子书数目浩瀚且权利人分散,部分涉案电子书系造孽出版、复制、发行,且本案被告人无法供应其得到著作权人容许的证据材料。

终极,法院认为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容许,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年夜众传播他人作品,其行为已构成陵犯著作权罪,因此,讯断孙某等四人均犯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到三年不等,并惩罚金公民币八万元至一百万元不等。

尊重版权权柄

在如今大环境下低知识产权保护的宣扬下,人们对书本等创作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权柄较为理解,但很多人可能对电子书本的著作权知晓较少,也并无在意是否会涉及侵权。

武汉某公司创造某电商店铺发卖其享有著作权的考研考博电子书作品,故向法院起诉,终极法院讯断该店铺停滞侵权,并赔偿经济丢失8000元。

林某因将自己在网上购买的电子书在网络图书馆上传播,被著作权所有人北京磨铁公司起诉侵权。
经法院综合考量后,讯断林某赔偿1万元。

2020年,多人以营利为目的,贩卖盗版电子书2896册,构成陵犯著作权罪,依法被判处一年五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刑期。

如今,很多人已经习气了一键转发,分享共用信息。
对此,法官提醒,他人的作品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在利用的时候首先应该经由许可或支付一定报酬。

保护原创作品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同纸质书的出版发行一样,电子书也理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要想在网络上传播,传播者应该遵照法律规范,事先一定要得到电子书版权所有人的容许。

尊重版权是知识共享的条件,不放肆侵权行为是对原创者的尊重,也是对支持原创者的莫大鼓舞。

针对侵权行为,与其指望别人尊重原创,不如自己主动出击,对产品做好相应的保护。

申请著作权并不困难,但这却是保护自己权利的最好武器,只有证据才能证明作品是自己的。

以是,著作权办理是个人和企业必须要重视起来的一项权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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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源自“微擎做事市场”"大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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