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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线售卖盗版电子书造孽获利16万 两人均获刑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3:42:18

刘某平时喜好看书,在线购买并搜索下载了大量电子书。
随着节制的电子书资源越来越丰富,他萌生出一个赢利的“营生”:通过收取会员费的办法向会员分享自己的电子书资源。

夫妻在线售卖盗版电子书造孽获利16万 两人均获刑

2019年7月起,刘某将获取到的电子书分类存入电脑硬盘后,建立电子书数据资源网站,并开设网店店铺以会员制对外发卖上述侵权电子书。
在此过程中,刘某向网络平台支付资金对店铺进行推广,同时陆续向硬盘内添加电子书使其不断更新扩大,并通过机器人软件依据购买会员指令将网站上的电子书推送给会员。

2020年起,妻子张某开始在网店中担当人工客服,管理机器人推送书目、卖力售前答疑及售后做事等事情。

2022年8月,刘某、张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二人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截至案发,网店中的电子书达10万余部,注册会员达1万多人,发卖侵权电子书金额22万余元,造孽获利16万余元。

审查起诉期间,刘某、张某退缴违法所得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容许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年夜众传播笔墨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陵犯著作权罪。

被告人刘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系正犯,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浸染,系从犯,应该减轻惩罚。
被告人刘某、张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可以从轻惩罚。
被告人刘某、张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惩罚。
被告人刘某、张某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金山区公民法院作出讯断,被告人刘某因犯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惩罚金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因犯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惩罚金四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服判息诉,讯断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盗版利用者从便宜乃至免费中得到便利,盗版贩卖者则得到利益,电子书盗版侵权问题知足了小部分人的自私需求,却毁坏了出版的良好生态环境,为行业发展带来诸多困扰。
互联网技能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其便捷性使得作品传播速率更快、范围更广,但网络传播的无形性也使得侵权行为本钱更低、危害后果更易扩大。
网络环境下的陵犯著作权罪不同于传统陵犯著作权罪,从行为上看网络环境下以陵犯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主,传统陵犯著作权犯罪更方向于对复制权、发行权的陵犯。
对付以传播作品盈利的互联网经营者而言,不论因此发卖的直接办法,还是以会员制收取会员注册费,亦或是通过免费利用获取流量变现的办法,均须要确保自己取得创作者的授权,尤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官提醒,对付经营者,不能把获取财富建立在他人合法权利受损的根本之上。
同时,也呼吁广大网友自觉抵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要梦想一时的免费,忽略盗版对社会及市场带来的危害,应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生态和文化环境。

文/北京青年报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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