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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熊孩子”偷偷买千元手机 家长要求退货遭拒绝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4:10:12

十几岁孩子瞒着家长买了千元以上手机

一名年仅14岁的小孩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形下,于今年4月2日私自拿着钱,前往某家电子通信经营部,花1100元买了一部手机。

厦门“熊孩子”偷偷买千元手机 家长要求退货遭拒绝

家长于4月10日创造,立即与该经营部联系,该经营部谢绝处理。

不足为奇,今年3月23日,一名就读月朔的学生,在某手机直供店,买了一部价格为1300元“步步高”手机。
家长表示,小孩是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形下购买的。
但商家认为,买手机是学生志愿行为,商店明码标价,且无质量问题及敲诈行为,以是不愿退货。

无奈之下,两名家长均投诉至祥平市场监督管理所,哀求退货退款。

消费者未满18岁贵重商品买卖条约可撤销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
而根据《条约法》,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条约,除纯获利益的条约或者与其年事、智力、精神康健状况相适应的条约外,须由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条约才有效。

市场监管职员表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具有完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购买贵重商品时,必须要有监护人陪同。
据此,以上手机买卖条约,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

监管部门参与调度

家长和经营者都有任务

祥平市场监督管理所事情职员进行多次电话调度与现场调度,双方达成和解,商家赞许退反击机,两名家长分别得到700元、1100元的退款。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家长应加强与未成年人的教诲和沟通,帮助、勾引他们树立精确的消费不雅观念,精确利用压岁钱,防止擅自大额消费,以便更好地掩护孩子的权柄。

此外,经营者有任务和责任勾引未成年人精确消费,当未成年人上门购买手机等贵重物品时,经营者有责任和任务勾引未成年人精确消费,核阅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他的年事、智力相适应,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轇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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