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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企业的技能创新,国家出台了多项财税政策方法予以支持,司帐准则规定开拓支出可以成本化,税务法规规定研发用度可以加计扣除等,但是这也给企业供应“合理”避税了空间。以节税为目的的研发用度途理,紧张表示在两个方面:
1、加大当期研发用度列支以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研究开拓用度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关照》(国税发〔2008〕116 号)规定:企业根据 财务司帐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形,对发生的研发用度进行收益化或成本化处理的,可按下 述规定打算加计扣除:研发用度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许可再按其当年研发用度实 际发生额的 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用度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 产本钱的 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未取得高新技能资格的一样平常企业符合规定的也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但是有以下八种 情形不得扣除:
①非居民企业以及财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拓用度的居民企业发生的研究 开拓用度不得加计扣除。
②不符合规定的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拓用度不得加计扣除。对非创造性利用科学技能 新知识,或非本色性改进技能、工艺、产品(做事)发生的研究开拓用度不得加计扣除。还有 须要把稳的是,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不包括企业产品(做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 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取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做事或知识等)。
③不属于专门或直接用于研发活动的研究开拓用度不得加计扣除。
④委托外单位进行开拓,委托方已按规定加计扣除的,受托方不得再加计扣除。
⑤未按规定报备的研究开拓用度不得加计扣除。企业申请研究开拓费加计扣除时,应向 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自主、委托、互助研究开拓项目操持书和研究开拓费预算;自主、 委托、互助研究开拓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体例情形和专业职员名单;自主、委托、互助研究开 发项目当年研究开拓用度发生情形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互助 研究开拓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委托、互助研究开拓项目的条约或协议;研究开拓项目的效用 情形解释、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⑥企业集中研究开拓所发生的研究开拓用度未供应项目协议或条约的,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拓的实际情形,对技能哀求高、投资数额大,须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拓的研究开拓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拓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企业集团采纳合理分摊研究开拓费的,企业集团应在申请加计扣除时, 向税务机关供应集中研究开拓项目的协议或条约,该协议或条约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 开拓项目中的权利和责任、用度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能供应协议或条约,研究开拓费不得加 计扣除。
⑦研究开拓用度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即对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 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企业应对研发用度和生产经营用度分开进行核算,准确、 合理地皮算各项研究开拓用度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一律不得实施加计扣除。其余,对不许可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用度和支出项目,均不得计入研究开拓用度。例如,企业将免税的财政补 助用于研究开拓支出,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⑧超过 5 年仍未扣除的,不再进行扣除。从以上不予扣除的项目看,税法上许可扣除的 研发支出远远小于司帐上核算的研发支出范畴。有的企业为了获取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将一 般用度归集为研发用度,或将应该成本化的开拓支出计入当期用度。比如将属于管理职员的工 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差旅费等计入研发用度归集,将制造用度中的人为、薪金、奖 金、津贴、补贴、差旅费、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等计入研发用度归集,更有甚者将用 于生产而花费的材料、燃料和动力用度也计入了研发用度归集。例如,某拟上市企业从事机器 设备制造,2008 年、2009 年、2010 年实现发卖收入分别 1.2 亿元、1.5 亿元和 1.9 亿元,管理 用度分别为 760 万元、773 万元、1109 万元,个中研发支出分别为 636 万元、620 万元、800 万 元,分别占管理用度总额的 83.68%、80.20%、72.14%。作为一家规模不大的非高科技的机器 制造企业,研发支出的金额、占管理用度的比例存在明显不合理。事实上,该企业将应该计入 生产本钱的间接制造用度、应该计入管理用度的办公楼折旧均作为研发用度列支,虚增研发支 出,少缴应纳所得税额。
2、知足高新技能企业认证以享受低税率优惠。取得高新技能企业认定,不仅仅是为了 炫耀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更为主要的是持续的低税率给企业带来税负的极大优惠。经认定的 国家高新技能企业,除了自认定通过年度享受 15%的优惠税率外,还可以每年可享受引进人才 政策;研发用度加计扣除,即开拓新技能、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拓用度,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根本上,按照研究开拓用度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本钱的 150%摊销等。
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008 年 4 月颁布的《高新技能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 科发火〔2008〕172 号)规定,高新技能企业认定须同时知足以下条件:
第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 赠、并购等办法,或通过 5 年以上的独占容许办法,对其紧张产品(做事)的核心技能拥有自 主知识产权。
第二、产品(做事)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能领域》规定的范围。 第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职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个中研发人
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0%以上。 第四、企业为得到科学技能(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利用科学技能新
知识,或本色性改进技能、产品(做事)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拓活动,且近三个司帐年度的研 究开拓用度总额占发卖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哀求:
①最近一年发卖收入小于 5,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6%;
②最近一年发卖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③最近一年发卖收入在 20,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个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拓用度总额占全部研究开拓用度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韶光不敷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打算。 第五、高新技能产品(做事)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 第六、企业研究开拓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发卖与总资产发展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能企业认定管理事情指引》的哀求。 由此可见,我国对付高新技能企业的认定,事实上门槛较高,尤其是对付研发支出的投入、高新技能产品收入等,规定了刚性的量化财务指标哀求,并且应该经由注册司帐师审核确 认,严格按照规定可能许多企业并不符合高新技能企业条件。但是,高新技能企业的“诱惑” 对付企业而言,实在太大。面对巨大的而利益,有的企业铤而走险,通过虚构研发职员、虚构研 发项目、虚构研发用度等办法,骗取《高新技能企业证书》。以是,研发用度了司帐处理成为关键。不实或虚假研发用度,可能对财务报表造成的影响如下:
一是用度不实、主营业务本钱不实,影响本钱率和用度率,若形成在产品,还影响当期 利润;
二是虚假研发用度享受加计扣除,偷逃所得税用度;
三是偷逃增值税。虚假研发用度领用材料、产品等存货,未进行进项税转出,少交增值税;
四是虚假领用材料、产品,并未真正用于研发支出,形成“小金库”,或股东套现,偷 逃个人所得税;
五是影响某些行业的古迹考察,如中心企业打算 EVA 值时研发用度支出可以不作为资金 占用而加分;
六是骗取高新技能企业资格认定,以进行更大规模的“合法”偷逃税款。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株式会社(SZ002570)是一家主营婴儿食品的中小板上市公司,该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29 日发布公告:根据《审计署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9 年至 2010年税收征管情形的审计决定》,公司在 2008 年报告高新技能企业资格时,前三年实际投入的 研发用度占发卖收入的比重仅为 0.65%;且报告的发明专利与其紧张产品的核心技能不直接相 关。减免的 2008 年度和 2009 年度高新技能企业所得税,需补缴税款 58,927,096.40 元。该事变,将减少公司的净资产及公司资金 58,927,096.40 元,影响 2008 年、2009 年度净利润分 别为 10,822,485.57 元、48,104,610.83 元。公司已对上述事变已进行了前期司帐差错调度,合 并财务报表调度前后的紧张财务数据如下:
贝因美 2011 年 3 月挂牌上市交易,仅仅半年之后就爆出如此巨额的偷漏税款,如果在
上市前,无疑将由于报告期内重大违法行为而失落去上市资格。 但是,贝因美事宜大概仅仅是高新技能认定问题中的冰山一角,披着高新技能外衣的众
多高新企业,究竟有多少“名不符实”?类似于贝因美的“伪高新”应该不在少数。2011 年
6 月 20 日,上市公司武汉东湖高新集团株式会社(SH600133)公告:鉴于审计署对湖
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9 年至 2010 年税收征管情形进行审计,认定公司 2007 年不具备高新技能 企业认定条件,2008 年、2009 年高新技能产品收入占发卖收入的比例均未达到 60%的规定比 例,不得享受高新技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应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公司已补缴 2005 年—2009 年所得税款共计 3,301.83 万元,滞纳金共计 1,593.36 万元,并进 行司帐差错更正,追溯调度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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