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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私自网购高等手机法院:交易无效家长承担一定折旧费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4:43:08

3月12日,在今年消费者权柄日到来之际,南京市中级公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3.15十大范例案例,个中一起未成年人私自网购高档手机导致的轇轕案件引发关注。

未成年人私自网购高等手机法院:交易无效家长承担一定折旧费

龙某出生于2005年,与其母亲租房生活。
2020年5月,吴某整理房间时创造一部新的高档手机。
经追问,龙某承认偷偷以QQ号登录某电商平台购买。
吴某事后查询,龙某登任命户名未实名注册且付款办法为货到付款。
吴某多次拨打电商平台客服电话,申明是未成年孩子未经家长许可自行网购手机,哀求处理。
客服以手机不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不同意退货。
作为家长,吴某承认存在监管失落责,乐意承担手机代价贬损部分的30%。
经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认为,参照2019年江苏人均收入来看,代价5999的手机是较为高档的一个电子产品的消费支出,龙某作为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赞许、追认,独立与平台公司通过网络订立的案涉手机买卖条约超出了龙某的认知能力,与其年事、智力不相适应,应认定条约无效。
被告向原辞职还货款4200元;原告返还手机;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要求。
“电商平台虽无法核实每个消费者是否是成年人,但在监护人提出购买者是未成年人后,平台客服没有积极参与问题办理而是大略认为没有质量问题不予退换,以是平台需对丢失承担次要任务。
”南京市鼓楼区公民法院诉裁庭庭长孙军说,开庭时手机已利用一段韶光,当时该款手机的二手收购价为3600-3800元,折旧费约为2400元。
按任务划分打算,家长承担紧张任务1800元,别的600元为平台承担。
“家长在创造类似情形时要第一韶光跟进,与平台进行沟通。
”孙军提醒,大多数平台可接管以未成年人消费作为退款情由,尽快办理可避免进一步的丢失。
同时青少年处于同龄人普遍拥有手机的环境中,受到学习须要、社交需求、攀比生理等各方面主客不雅观成分影响而做出了私自用父母财产网购高档手机的行为。
父母作为监护人也应加强对孩子的勾引,树立精确代价不雅观。
据理解,2020南京全市法院共受理消费者权柄轇轕一审案件1736件,同比上升10.7%。
随着网络平台的繁荣发展,通过微信、直播、二手网络交易平台等便捷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购物交易的行为明显增多,未成年人网购等类似轇轕也随之增多。
附:南京法院掩护消费者权柄十大范例案件 案例一 发卖超合理库存期限空调而未奉告消费者,答允担改换新机任务 ——李某与某电器公司买卖条约轇轕案(秦淮法院) 案情:2019年6月,原告李某从被告某电器公司门店处订购空调四台。
后被告事情职员上门为原告安装空调时,原告发现个中一台空调的制造日期为三年前。
随后原告立即至被告门店进行交涉,哀求改换一台空调新机被拒。
故原见告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的干系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利用的商品或者接管的做事的真实情形的权利,包括商品生产日期。
家用电器有合理的安全利用年限,空调出厂后即便长期存放未启用,在各种外界环境成分浸染影响下,亦会发生电路板线路老化、泄电、冷媒透露、性能低落等一系列潜在危害的可能性。
发卖者所供应的家用电器产品生产日期如果远早于消费者购买日期,将造成消费者利用电器时的安全利用年限大幅缩短。
本案中,被密告卖案涉空调时并未奉告原告该空调生产日期距其购买时已近三年,危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对原告往后的空调利用产生潜在危害。
综合考虑消费者的合理预期以及空调生产、运输、发卖、安装等环节对韶光的需求,法院讯断:被告为原告改换一台2020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空调。
点评:消费者对其购买、利用的商品或者接管的做事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权利保护体系中的根本性权利,消费者安全权、自由选择权、公正交易权、监督权等权利的实现,都以知情权的实现为条件。
本案中,虽然空调的质量与生产日期并无一定联系,但生产日期过久,将对消费者的安全利用产生一定影响,对付普通消费者而言,对生产日期有着合理期待。
本案通过保护消费者合理的知情权,在更深入、更细致的层次上实现了对付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案例二 未成年人私下网购高档手机且未经家长追认,商家应予退货退款 ——龙某与某电商平台网络购物轇轕案(鼓楼法院) 案情:龙某出生于2005年,系吴某儿子,母子二人现租房生活。
为学习须要和联系方便,吴某申请尾号2935号码将原有一部旧手机给龙某利用。
2020年5月,吴某整理房间时创造一部新的高档手机。
经追问,龙某承认偷偷以QQ号登录某电商平台购买,一小部分是压岁钱,其他从家中拿取。
吴某事后查询,龙某登任命户名未实名注册,订单消费共计6298元,付款办法为货到付款。
吴某多次拨打电商平台客服电话,申明是未成年孩子未经家长许可自行网购手机,哀求处理。
客服以手机不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不同意退货。
作为家长,吴某承认存在监管失落责,乐意承担手机代价贬损部分的30%。
经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获利益行为,履行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赞许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
本案中,龙某作为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赞许、追认,独立与平台公司通过网络订立的案涉手机买卖条约超出了龙某的认知能力,与其年事、智力不相适应,应认定条约无效。
讯断案涉网络购物条约无效;被告向原辞职还货款4200元;原告返还手机;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要求。
点评:随着5G时期到来,手机等网络通讯设备已成为各年事段人群生活学习不可或缺的电子产品。
十几岁的青少年处于同龄人普遍拥有手机的环境中,受到学习须要、社交需求、攀比生理等各方面主客不雅观成分影响而做出了私自用父母财产网购高档手机的行为。
因网络购物的分外性,较之传统购物更易操作且不易被父母觉察,且电子产品价格不菲,一经利用就会产生相应的损耗和折旧,综合上述成分,此类网络购物条约效力的剖析认定直接影响到青少年及家庭的财产权柄和电商平台的任务和权柄。
本案认定15岁未成年人网络购买代价数千元的高档手机无效,保护了未成年人在作出与其认知能力不符合的购买行为时,其自身与家庭的财产权柄,同时也考虑到了未成年人及家长存在的差错,综合衡量了电商平台的实际丢失作出讯断,平等掩护了双方的合法权柄。
案例三 发卖者未尽二手车真实里程数查验和奉告责任,消费者有权解除条约 ——张某与孙某、张某、车业公司等二手车买卖条约轇轕案(栖霞法院供应) 案情: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于2020年5月签订机动车发卖条约,购买二手车1辆,该条约在某车业公司经营场所签订,张某乙系专业二手车交易职员,受孙某委托出售该车,该车由孙某购得,孙某系该车业公法律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张某甲当场通过扫微信付款码和POS机刷卡办法向经营者为孙某的某车业发卖中央支付购车款8万元。
交易时二手车里程表显示的公里数为2.7万公里,发卖方供应的保养查询记录显示公里数为0,原告购车后利用过程中创造发动机抖动厉害,到4S店修理,经查询创造1年多前该车行驶公里数已近5万公里。
原告遂诉至法院,认为发卖方故意遮盖车辆行驶公里数误导原告,哀求解除条约并由各被告连带三倍赔偿。
法院认为,二手车行驶里程数关系到车辆的利用寿命、实际代价乃至安全性能,属于二手车的主要信息。
根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及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所购买商品真实情形的权利,经营者应该真实、全面的向消费者供应商品有关信息,对所售商品负有检讨验收责任。
因此,二手车发卖者应该精确履行相应的查验责任,在发卖二手车前该当对二手车的实际里程数等主要信息有明确、详细的理解,如不供应,或供应的信息与实际情形存在较大出入,则构成查验责任履行不当。
虽然本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修改了车辆里程表数据,原告主见被告构成敲诈并予以三倍赔偿依据不敷,但被告作为发卖者对二手车行驶里程数未尽到应有的查验责任,出售的二手车存在里程表显示公里数与实际公里数严重不符的重大瑕疵,致使消费者的条约目的不能实现,发卖者对此存在明显差错。
因此讯断解除条约,孙某及某车业公司连带返还原告购车款并赔偿相应保险费。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点评:近年来,因二手车里程表显公里数与实际公里数不一致引发的二手车轇轕时有发生。
本案被告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销职员,对发卖的商品负有查验责任,其在发卖二手车前该当对二手车的实际里程数等主要信息有明确、详细的理解,条约中有关车辆里程数约定内容,并不能免除发卖者应有的查验责任。
如果二手车发卖者修改或故意遮盖车辆实际里程数,则构成敲诈,消费者依法有权主见退还购车款及三倍赔偿。
本案讯断明确二手车发卖者对二手车实际里程数负有查询和如实告之责任,对规范二手车交易具有积极勾引意义。
本案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应该哀求发卖者将车辆表显里程数等主要事变在条约上注明,并供应二手车实际里程数的查询资料。
在签订二手车买卖条约时,还应检讨车辆的登记信息和付款办法,与有处罚权的人签订条约,向卖车人支付车款,以避免给事后维权带来麻烦。
案例四 售出的幼猫短期内因“猫瘟”去世亡,宠物店答允担合理期限的质保责任 ——虞某与某宠物店买卖幼猫案(江宁开拓区法院) 案情:原告虞某在被告某宠物店处高价购买幼猫一只。
双方签订宠物购买协议书约定,宠物售出24小时后,宠物店不再承担宠物的任何问题。
越日,案涉幼猫即涌现不适症状,于购买后第6日诊断为传染“猫瘟”,于购买后的第7日去世亡。
宠物店依据上述约定谢绝退款及赔偿,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宠物店应对幼猫的康健负有一定期限的质保责任,在宠物店未能举证证明幼猫在出售时系康健猫的环境下,宠物店所应负的质保期限不应低于“猫瘟”潜伏期限,上述条款打消了消费者的合法权柄,免除了经营者任务,属无效条款。
因此,讯断宠物店退还虞某购猫款,并赔偿诊疗幼猫所产生的医疗费等丢失。
点评: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喂养宠物的消费者日益增加。
然而,因部分消费者选购履历不敷、个别商家未能诚信经营等缘故原由,消费者购买到“星期猫”“半月狗”所产生的维权轇轕频发。
消费者购买宠物目的是收成基于喂养过程所产生的情绪收益,该目的实现的条件系宠物身体康健,因此,出售康健宠物系宠物店的根本条约责任,宠物店应对所售宠物的康健负有一定期限的质保责任,该质保期不应低于宠物传染病毒后的潜伏期。
本案中涉及的“猫瘟”,在群养幼猫中具有传染率高、去世亡率高档特点,且传染后潜伏期在2-9天旁边,在宠物店未能举证证明幼猫在出售时系康健猫的环境下,幼猫于购买后短韶光内因猫瘟去世亡,宠物店答允担合理期限的瑕疵包管任务。
案例五 教诲培训机构对课时条款未明确奉告,应按有利于消费者的阐明 ——王某与某培训学校教诲培训条约轇轕案(玄武法院) 案情:2018年4月王某为其女儿与某措辞培训学校签订英语培训协议,购买该学校三期即三个级别培训课程,培训课时数为“72ACH+108ACH+108ACH”,即第一期72课时,第二期、第三期均为108课时;培训课时费应收13900+17800+17800=49500元,王某实际按照优惠价支付38800元。
协议履行过程中,学校向王某女儿供应了第一期72次(课时)的培训课程,及第二期72次培训课程。
学习一年时,王某创造课时提前结束,便向该学校讯问,学校奉告一次课为1.5课时,而王某对此并不知晓,一贯认为一次课为1课时,而在与学校沟通过程中才创造条约中注明的小字“一课时=40分钟”。
王某认为在签条约时学校并未奉告消费者把稳,让消费者产生误导,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中的课时条款无效并由学校返还干系用度。
法院认为,培训协议中关于“一个课时=40分钟”的格式条款为做事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和办法,属于经营者应该以显著办法提醒消费者把稳的内容。
被告未举证证明已经对“一个课时=40分钟”条款,“72ACH+108ACH+108ACH”与“一个课时=40分钟”的关联,以及第一期一次课=40分钟、第二、三期一次课=60分钟向原告作出显著提示及解释。
因此,“一个课时=40分钟”的条款无效。
按照常日理解,一个课时=一次课。
故被告应该退还原告第二期少上的36次课(108-72=36)、未上的第三期108次课的培训用度。
法院讯断:“一个课时=40分钟”的课时条款无效,学校退还原告培训费19333元。
点评:当今社会,教诲培训家当发达发展,如何规范教诲培训机构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始终是广大家长关注的问题。
教诲培训机构不仅要关心自身利润,更该当规范经营,供应优质的培训做事。
教诲培训机构培训条约是对教诲培训机构以及学生的双向约束和保障。
对付涉及做事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和办法等主要事变,培训机构应该以显著办法提醒消费者把稳。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阐明的,应该作出不利于供应格式条款一方的阐明。
对教诲培训的经营者而言,制订教诲培训合时须要考虑到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主体的分外性,以及格式条约的分外性,对可能产生歧义条款以及干系主要条款向消费者充分明确地履行奉告责任,做到诚信经营。
作为家长,在与培训机构签订协议时,应该负责阅读条约详细条款,做到家长明明白白消费、孩子实实在在提高。
案例六 微信“淘宝古玩”购物交付“玩品”与约定不符,卖方应该承担相应任务 ——梁某与熊某微信购买古玩案(浦口法院供应) 案情:梁某与熊某于2018年11月中旬通过微商平台认识互加微信好友后,通过微信谈天确定:梁某向熊某购买明代和田玉螭龙纹玉璧,价格为25000元。
熊某通过顺丰快递的办法发货至梁某的住所地,梁某收到快递后创造熊某出售的根本不是双方约定的玉璧,遂谢绝收货。
法院认为,买方收到的货色并非买卖条约标的物,买方已拒收退回,卖方应该退还购物款。
点评:网络购物越来越方便,不少人已经习气于在网上购物,包括越来越多的古玩爱好者,也在网上“淘宝”。
但是古玩交易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行规,如“买卖全凭目光,真假各安定命”“藏品当面验货,售出概不退还”,买卖双方都是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
而网上淘“古玩”,最主要的内容是卖家对古玩年代、材质以及古玩样貌的展示。
消费者在购买此类商品时,应该把稳对货色品质作出尽可能明确和细致的约定并保留干系证据,收货时也应及时查验,在创造货色与双方约定不符时,及时提出异议。
案例七 经营者广告宣扬正品红木家具清仓价,擅自降落交货材质标准构成敲诈 ——沈某与寇某红木家具买卖轇轕案(南京中院) 案情:2014年,寇某经营的家具厂在《某报》装饰专登载载《红木家具升值惊人》文章,下方广告标注“花梨木紫檀大红酸枝清仓现场验料现货现提假一赔十”。
沈某遂按照广告购买花梨木家具套餐。
后寇某奉告沈某,其订购家具用料是非洲花梨木,不属于国标花梨木,如要国标花梨木须要加价。
法院认为,寇某刊登的广告及订货单均明确注明材质为花梨木,因此其发卖的家具材质应为国标红木花梨木,而非不属于国标红木的非洲花梨木,寇某构成敲诈。
法院讯断寇某退还沈某4万元并赔偿12万元。
点评:红木家具市场的火热,带动红木家具消费连忙增加。
然而,由于红木家具市场良莠不齐,一些商家利用消费者对红木材质缺少专业理解的空子,故意稠浊红木材质名称和标准,虚假宣扬,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一旦进行维权,又会遭遇商家故意推诿、久拖未定,红木家具维权难已成为消费者权柄保护领域的热点、难点。
作为消费者,对付所购红木家具的材质具有知情权,经营者应该如实奉告消费者所购家具利用的材质。
经营者在报纸等媒体上以大幅广告性笔墨和勾引性用语,诱使消费者以购买高标准产品的意思表示订立买卖条约。
条约履行过程中却未按照广告宣扬约定的材质交付货色,擅自降落产品标准,属于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构成敲诈,应适用三倍赔偿。
案例八 发卖假冒食品且不能供应合法进货来源的,构成经营者“明知” ——赵某与某烟酒店产品发卖者任务案(南京中院) 案情:2019年11月2日,赵某在某烟酒店购买了“飞天茅台酒”2瓶,合计金额5000元。
经核实,该两瓶酒系假冒的“茅台酒”,烟酒店未能供应上述“茅台酒”的合法进货来源。
赵某认为该烟酒店发卖假冒茅台酒,要求判令烟酒店退还货款5000元并十倍赔偿。
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哀求赔偿丢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哀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丢失三倍的赔偿金。
根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轇轕安全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一)》第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未能供应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消费者主见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烟酒店发卖假冒茅台酒,且不能供应假冒茅台酒的合法进货来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认定为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承担十倍价款的赔偿任务。
法院讯断该烟酒店退款并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点评:食品安全关系公民群众身体康健和生命安全。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宜时有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为此,2020年底最高公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轇轕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一)》进一步规定,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环境之一的构成明知,答允担十倍赔偿任务:(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旧发卖的;(二)未能供应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缘故原由的;(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责任的;(五)虚假标注、变动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六)转移、隐匿、造孽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供应虚假信息的;(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环境。
通过本案裁判,勾引食品经营者规范经营,严把流利发卖安全关,依法惩处恶意及严重不符任务的经营者。
同时也提醒消费者购买食品特殊是高档食品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
经营者采购食品时一定要负责查验供货商的容许证和食品合格文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责任,确保采购的食品系正品。
案例九 美容机构超资质范围开展诊疗活动造成危害的,应适用消法承担三倍赔偿任务 ——张某与某美容机构医疗做事条约轇轕案(南京中院) 案情:2018年12月,张某在某美容机构购买了肋骨隆鼻和面部脂肪添补、线雕等整形美容手术项目,花费3万元。
术后,张某认为手术失落败,并造成其头皮损伤不可规复,身上留有多处疤痕的危害后果。
经干系部门确认该机构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由两名非卫生技能职员从事整形美容手术。
法院认为,张某为知足改进边幅、美化外不雅观的个人生活消费需求购买整形美容手术项目,属于消费者;美容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利用非卫生技能职员进行手术给消费者造成危害,构成敲诈,讯断被辞职还手术用度,并三倍赔偿。
点评:近年来,“医美整形”行业逐渐兴起,各种规模的整形美容机构呈现,由此引发的医疗美容轇轕也日益增多。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在选择美容机构时,如若不把稳审查机构及从业职员资质,就会有“美容”变“毁容”的风险。
部分消费者出于保护自身隐私考虑,在签订条约时选择利用化名,待轇轕发生时又面临证明“张三”即“李四”的困境。
本案提醒消费者,既知足变美需求,又尽可能降落风险,就要谢绝在无资质机构进行医美整形;利用真实姓名签订书面条约,防止化名引起的法律风险;仔细阅读具名文件,勿忽略术前风险奉告;固定术前术后照片、病历等证据,利于发生轇轕时掩护自身权柄。
案例十 员工以旅游公司名义与旅游者洽谈并收取用度,旅游公司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李某等人与某旅游公司旅游条约轇轕案(南京中院) 案情:2019年3月份,李某等人就组团前往国外旅游事宜与某旅游公司员工孙某(副经理)进行洽谈,之后孙某与李某等人建立“土耳其、埃及两国游”微信群,就旅游行程及旅游用度在微信群中进行了协商。
李某等人向孙某个人账户转账36000元旅游用度,孙某在微信中回答已收到。
后因安全问题,该旅游团未能成行。
李某等人哀求退款,但孙某从旅游公司离职,一贯未退。
2020年4月,孙某因利用向客户发卖旅游产品、代为缴纳旅游款等职务上的便利,扣留客户旅游款,犯职务侵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孙某就其权益范围内的事变,以旅游公司的名义与李某等人协商洽谈,就旅游事变达成合意,对该旅游公司发生效力。
因李某等人已经支付了相应的旅游用度,且有证据证明其之前也是通过孙某代收代缴用度,再由旅游公司安排出游旅行并出具发票,因此,按照交易习气,可以认定孙某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李某等人与该旅游公司形成口头旅游条约。
孙某因职务侵略罪承担刑事任务不影响本案民事案件的处理。
因安全问题,旅游无法成行,条约目的无法实现,故李某哀求解除条约并归还旅游用度36000元,依法予以支持。
点评:随着国人经济实力的增长和生活品质的提高,出国旅游日益普遍。
出国旅游涉及旅游地点、旅游用度、行程安排等重大事变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应该订立书面旅游条约,但是实践中,旅游者每每基于对旅游公司及其员工的信赖,未与旅游公司签订书面条约就将旅游用度支付给公司员工,而旅游公司对付其员工代收代交旅游用度行为管控不严,随意马虎造成旅游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扣留客户旅游款,从而引发轇轕。
本案意在勾引旅游市场规范经营,旅游公司对实行其事情任务职员权益范围的限定,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即旅游公司不能以其员工违反内部财务管理规定,对抗善意消费者,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出行旅游应该选择正规的旅游经营者,在订立书面条约后支付相应用度,且应该直接支付至旅游公司账户,避免发生轇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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