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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以。首先,延长质保期势必另行增加中标供应商的用度,是对招标文件“质保期”的本色性修正。
其次,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条约,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色和做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条约。所签订的条约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变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本色性修正”,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哀求作为签订条约的条件。否则,中标供应商可以谢绝与采购人签订条约。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确当局购买做事项目,能否采纳竞磋办法采购?
答:可以,但是须要报批。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色或者做事应该采取公开招标办法的,其详细数额标准,属于中心预算确当局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确当局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规定;因分外情形须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办法的,应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得到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公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有何差异?
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指必须采取公开招标采购办法的数额标准,数额以上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办法完成,如果须要采取非公开招标办法,得走审批程序;采购限额标准是指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限额以上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
问:供应商未参与采购项目的任何环节,有权力举报吗?
答:有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该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问:采购人体例项目预算或最高限价时,和干系供应商进行了咨询,叨教该供应商能否参加本项目投标?
答:要分情形而定。《政府采购法履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除单一路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供应整体设计、规范体例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做事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个中,“其他采购活动”指为采购项目供应整体设计、规范体例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做事之外的采购活动。因此,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体例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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