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5:04:27
【基本案情】
某农资经营部的经营范围包括化肥、农具、不再分装的农作物种子、农膜、日用品百货等。
2022年12月29日,某农业屯子局作出案涉行政惩罚决定,认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场所张贴种子、化肥、农药宣扬标识,且存放明显超出自用量农药“辛硫磷”20千克,其购进的农药总量也明显超出自用量,其主见帮人代买及赠予行为应该视为发卖行为,原告构成未取得农药经营容许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某市农业行政惩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86之规定,作出案涉行政惩罚决定。【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区农业屯子局作为某区农业主管部门,具有作出案涉行政惩罚决定的权益。被告认定原告存在未取得农药经营容许证售卖农药的行为依据充分,原告主见其不存在发卖行为,但根据专家见地,其所购农药已明显超过日常自用消费需求。某区农业屯子局在打算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时考虑某农资经营部合理的自用部分并扣除。
某农资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某区农业屯子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案涉行政惩罚决定,且在量罚幅度内予以最低档罚款金额,适用法律精确、程序正当合法,量罚适当。法院讯断驳回某农资经营部的诉讼要求。
【范例意义】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施农药经营容许制度,农药经营者应该具备相应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公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容许证。农药是主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乎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规范农资产品经营对掩护农资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农人权柄具有主要意义。农资经营门店作为发卖农药的主体,在经营农药之前,要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哀求申领农药经营容许证。对未取得农药经营容许证擅自经营农药及其他涉农的违法违规行为,农业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
来源:澎湃号泰州医药高新区公民法院
供稿:人教股
编辑:黄克树
初审:姜豪
复审:顾艳
终审:杨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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