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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刑”!造孽分娩、售卖电子烟……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5:07:32

孟津区公民审查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容许证的情形下,发卖大量电子烟,被告单位及干系任务人在没有办理烟草企业生产容许证的情形下,造孽为他人代加工并自行发卖电子烟产品。
孟津区公民审查院以造孽经营罪对被告人、被告单位及干系任务人提起公诉。

真“刑”!造孽分娩、售卖电子烟……

法条链接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造孽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造孽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殊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容许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定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容许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容许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造孽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造孽经营行为。

审查官提醒

近年来,很多人给果味电子烟贴上了“时尚”“康健”的标签,乃至称其为“无毒无害”“戒烟神器”。
实则不然,果味电子烟尤其会勾引判断力差、追求新鲜感的青少年吸食,随意马虎使人上瘾。
不仅如此,调味型电子烟更易让不法分子钻空子,成为新型毒品的载体。

广大商家发卖电子烟必须严格遵守《中华公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履行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千万不要被利益蒙蔽,踩踏法律的红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重办。

果味电子烟中添加了醛类、苯甲醇、萜烯类等各种喷鼻香料,长期大量吸入这些物质也会对人体康健造成不良影响。
广大消费者要明确认识,电子烟同样有害康健!

、转自:洛阳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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