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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受司法保护吗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5:23:10

【问题争议点及缘故原由】

老王想要向该网站主见违约任务以及哀求赔偿丢失,首先应该知足一个条件,即条约成立并生效,因此本案的紧张争议点是:老王和A公司的航空乘客运输条约是否已经成立?

【民法典如何处理该问题】

电子合同受司法保护吗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对电子条约的效力做出了规定,明确了电子条约的效力:“当事人采守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条约哀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条约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做事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做事并提交订单成功时条约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做事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做事并提交订单成功时条约成立。
A公司网站上发布的航空购票信息构成要约,因此,老王选择航班并付款的行为系对A公司要约的承诺,老王提交订单、付款成功时条约成立。

【状师论述与建议】

近年来,网购和网络支付已经融入我们的生活,电子条约早已运用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电子条约的法律问题也并非在《民法典》出台后才涌现的。
实际上这些法律问题早已存在,近年来随着争议的发生越来越多地浮出水面。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沿袭《中华公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电子条约标的物的交付韶光、交付办法进行了细化,即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条约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取快递物流办法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韶光为交付韶光。
这就避免了部分商家以他们把商品交付给物流的韶光作为交付韶光的可能,确认在买家签收之前,所有商品的风险都要由商家承担。
因此,可以看出《民法典》连续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特殊是在互联网交易上迎合了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趋势,反响了一些最新的需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守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条约哀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条约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做事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做事并提交订单成功时条约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条约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取快递物流办法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韶光为交付韶光。
电子条约的标的为供应做事的,天生的电子凭据或者实物凭据中载明的韶光为供应做事韶光;前述凭据没有载明韶光或者载明韶光与实际供应做事韶光不一致的,以实际供应做事的韶光为准。

电子条约的标的物为采取在线传输办法交付的,条约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韶光为交付韶光。

电子条约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供应做事的办法、韶光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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