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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上海高院官方"大众年夜众号
案情简介
刘某平时喜好看书,在线购买并搜索下载了大量电子书。随着节制的电子书资源越来越丰富,他萌生出一个赢利的“营生”:通过收取会员费的办法向会员分享自己的电子书资源。
2019年7月起,刘某将获取到的电子书分类存入电脑硬盘后,建立电子书数据资源网站,并开设网店店铺以会员制对外发卖上述侵权电子书。
在此过程中,刘某向网络平台支付资金对店铺进行推广,同时陆续向硬盘内添加电子书使其不断更新扩大,并通过机器人软件依据购买会员指令将网站上的电子书推送给会员。
2020年起,妻子张某开始在网店中担当人工客服,管理机器人推送书目、卖力售前答疑及售后做事等事情。
2022年8月,刘某、张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二人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截至案发,网店中的电子书达10万余部,注册会员达1万多人,发卖侵权电子书金额22万余元,造孽获利16万余元。
审查起诉期间,刘某、张某退缴违法所得16万余元。
公民法院审理
公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容许通过信息网络向"大众传播笔墨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陵犯著作权罪。
被告人刘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系正犯,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浸染,系从犯,应该减轻惩罚。被告人刘某、张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可以从轻惩罚。被告人刘某、张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惩罚。被告人刘某、张某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金山区公民法院作出讯断,被告人刘某因犯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惩罚金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因犯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惩罚金四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服判息诉,讯断现已生效。
图片来源:上海高院官方"大众号
法官说法
周广旺 金山区公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 三级法官。图片来源:上海高院官方"大众年夜众号
盗版利用者从便宜乃至免费中得到便利,盗版贩卖者则得到利益,电子书盗版侵权问题知足了小部分人的自私需求,却毁坏了出版的良好生态环境,为行业发展带来诸多困扰。
一、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
盗版电子书披着“伪双赢”的皮,行侵权之实。在电商经营活动中,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1. 行为人在主不雅观上存在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此处并不虞味着一定要有即期获利或者直接从中取得经济收入。如有的表面看来并未直接从被侵权作品得到经济利益,但是通过刊登收费广告等其他办法间接得到收益,或者行为人出于商业目的,但开始阶段可能由于吸引“流量”“匆匆销”、提高有名度等,并未实现盈利,属于为了变现、远期营利,均不影响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
2. 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容许,在客不雅观上履行了陵犯他人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行为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改动案(十一)》为陵犯著作权罪增设“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要件,以此为著作权在网络时期供应更为周延的保护。
3. 行为人存在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根据其违法所得数额、造孽经营数额、复制品数量、传播作品数量、被点击率、因侵权行为而注册的会员数量等情节,达到情节严重的,才应该深究行为人刑事任务。
二、互联网造孽外之地,保护版权、谢绝盗版大家有责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逻辑在于,通过保障产权人在前期的创新投入可以在后期通过市场得到回报,匆匆使人们放心地投入创造性劳动中,社会才能不断地通过创新得到持续的发展和进步。
互联网技能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其便捷性使得作品传播速率更快、范围更广,但网络传播的无形性也使得侵权行为本钱更低、危害后果更易扩大。网络环境下的陵犯著作权罪不同于传统陵犯著作权罪,从行为上看网络环境下以陵犯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主,传统陵犯著作权犯罪更方向于对复制权、发行权的陵犯。
对付以传播作品盈利的互联网经营者而言,不论因此发卖的直接办法,还是以会员制收取会员注册费,亦或是通过免费利用获取流量变现的办法,均须要确保自己取得创作者的授权,尤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经营创收,取之有道,在此法官提醒,对付经营者,不能把获取财富建立在他人合法权利受损的根本之上。同时,也呼吁广大网友自觉抵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要梦想一时的免费,忽略盗版对社会及市场带来的危害,应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生态和文化环境。
法条链接
一、《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环境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惩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殊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容许,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笔墨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打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容许,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大众年夜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演出者容许,复制发行录有其演出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演出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容许,故意避开或者毁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纳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能方法的。
二、《最高公民法院 最高公民审查院关于办理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履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该以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惩罚金:
(一)造孽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容许,复制发行其笔墨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打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环境。
以营利为目的,履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殊严重情节”,应该以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一)造孽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容许,复制发行其笔墨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打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殊严重情节的环境。
三、《最高公民法院 最高公民审查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见地〉》
十三、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惩罚标准问题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容许,通过信息网络向"大众年夜众传播他人笔墨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拍照、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打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
(一)造孽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办法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个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环境。
履行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殊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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