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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1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容许,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容许证的情形下,通过微信、快递等办法向吴某等人出售品牌电子烟烟弹、烟具等,取得货款公民币2.4万余元。
2023年2月10日,公安机关在吴某承租的库房内起获李某交由吴某待售的电子烟1.5万余支,2023年2月24日,公安机关在快递员处起获自该库房发货的电子烟2700支,均扣押在案。
上述1.7万余支电子烟货值公民币56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容许,造孽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殊严重,其行为构成造孽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办。
鉴于被告人李某揭破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且其志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法院依法对其减轻惩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关于办理造孽生产、发卖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之规定,讯断被告人李某犯造孽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公民币四万元。在案电子烟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目前讯断尚未生效。
法官提示
近年来,环球雾化电子烟市场呈现出快速增长趋势。为规范电子烟市场发展,国家逐步出台了干系管理规范。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发布第750号令公布修正后的《烟草专卖法履行条例》,增加规定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香烟的有关规定实行”。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制订了《电子烟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首次明确经营电子烟需申领容许证“持证上岗”。2022年9月2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变的关照》哀求自2022年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应该取得烟草专卖容许证,此前为容许申请过渡期。这意味着自2022年10月1日起,我国有了经容许经营雾化型电子烟的法律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将可能构成造孽经营罪。
本案被告人未申领容许证,在新规施行后虽关闭了实体店,但仍在通过互联网造孽经营电子烟,短韶光内频繁通过快递等办法向全国各地发货,其经营数额达到近60万元,已构成造孽经营罪,且符合情节特殊严重。
供稿:朝阳法院
编辑:尚涵霄 肖飞
审核: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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