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6:52:32
我们看公司层面对这位员工的性子认定:2021年7月21日,该员工因对其事情不满在领导办公室砸毁了办公用品,造成原告公司财物丢失。事发后,公司的人资部门事情职员找此人沟通情形,员工拒不合营且无端永劫光脱岗,经公司多次敦促仍不返岗,员工的行为影响恶劣,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构成严重违纪。
法院认为,关于赔偿金的争议问题。员工虽主见A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已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但员工供应的微信谈天记录及邮件截图内容无法证明A公司在当天存在其所述的解除行为,故本院对员工的该主见不予采信。结合在案证据,本院采纳A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解除了员工的陈述。
根据A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关照书》,A公司因此员工在职期间存在行为不端、违反公司事情纪律,无正当情由不平服公司的指示和安排等行为为由解除了与员工的劳动条约。
A公司在审理中主见员工存在2021年7月21日故意危害公司财物及2021年7月22日旷工的严重违游记动,但A公司供应的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均无法充分证明2021年7月21日办公室内的桌子倒塌系由员工所为,且根据双方供应的2021年7月22日的视频内容,员工当天仍在A公司的办公场所内,即便认定员工当天存在旷工的行为,根据A公司处《员工手册》的规定,旷工1天并不属于A公司可以解除劳动条约的环境。
综上所述,A公司解除劳动条约缺少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A公司应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条约赔偿金。根据解除劳动条约前十二个月员工的均匀人为核算,A公司应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条约赔偿金206,590.50元。
在我们凡人看来,员工犯了这么多缺点被公司辞退,不是天经地义的吗?但是法院就不这么认为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员工的恶劣行径,那么等待公司的只有败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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