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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平台送券商家该若何开票呢?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7:14:18

企业发卖货色开具货色发票给平台,平台认为自己未购买货色不接管货色类的发票,平台须要广告做事类的发票。

收集平台送券商家该若何开票呢?

企业很纠结,实际是发卖的货色何来的做事行为?我该如何开具发票呢?本日我就此展开谈论,也欢迎大家参与。

场景重现

某网络平台为促进消费,给消费者供应代金券,消费者凭代金券消费后,商家凭代金券与平台结算。
详细情形如下:平台送代金券113元给消费者A(一样平常纳税人),A到商家B购买办公用品一件,注明价格565元,实付452元。
商家B根据A的代金券与平台进行结算取得113元。
网络平台、消费者A和商家B分别该如何进行处理?

看到上述表格里的内容,各方的司帐朋友多少都存在一些迷惑。
针对各方的迷惑,逐一加以磋商。

一、商家迷惑:

商家认为只收了消费者A 452元,为何开具565元的发票给消费者A呢?该当开具给A消费者452元的发票,与平台结算时再开具113元的发卖商品的发票。

剖析:由于一个货色不能同时卖两家,且平台也未获取到货色,因此不能给平台开货色发票。
其余商家没给平台供应做事,更不能创办事费发票。
企业该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开具发票,担保发票内容的真实性。

二、平台迷惑:

平台认为花了113元给商家,商家却不给开票,企业拿什么做税前扣除的凭据?更不要增值税进项抵扣了。

剖析:平台赠予代金券给消费者,是平台的营销手段,将代金券赠予给消费者,其发生的行为并非是应税项目。
平台无需取得增值税发票做税前扣除的凭据。
消费者若是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若对方为个人,以自己内部凭据做税前扣除的凭据。

若平台收取到商家针对代金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纵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也不得抵扣进项,该发票与企业实际业务不符,平台与商家的交易不存在买卖商品的业务活动。
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属于取得的虚开拓票,所得税扣除都难,更谈何增值税进项抵扣。

其次平台认为自己与商家的交易未取得商品,哀求商家开具做事类的专票给企业。
根据交易本色,商家只是一项货色发卖行为,并未给平台供应做事。
此做法同样也是让商家进行虚开拓票,平台若进项抵扣的依然是虚开的发票。

政策参考:

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据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据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税前扣

②《中华公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虚开拓票的行为包括: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形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形不符的发票。
3、先容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形不符的发票。

三、消费者迷惑:

作为消费者我实际只支付了452元,却取得了565元的发票,这个发票抵扣没有问题吗?是否涉及三流不合一的风险?

剖析:发票可以正常抵扣,同时也不存在不符合三流不合一的风险。
现行三流合一限定的不是支付方一定为购买方,而是开票方一定要为收取货款的一方。
三)购进应税

政策依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第二个问题:纳税人取得做事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因此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形能否许可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须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许可抵扣? 答:实在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定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做事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
而且,须要补充解释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色、做事,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定性规定。
此外: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破除〈中华公民共和国业务税暂行条例〉和修正〈中华公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将《中华公民共和国业务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由“发卖额为纳税人发卖货色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用度,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修正为“发卖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发卖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用度,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个中的主要的一点是新条款在“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用度”前删除了“向购买方”的限定。
该举措从法律层面取下了对购买方的限定。

平台型经济,是新的经济形态,在税收征管方面难免存在争媾和税法空缺。
但是,我们谈论税收问题,首先还是要看业务的实质。
针对我们本日的剖析,大家有什么意见呢?欢迎大家留言谈论,为完善平台型经济的税收征管献计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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