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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丽人痣(北京)健康治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通市监处罚〔2023〕2391号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7: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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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惩罚信息,涉及美人痣(北京)康健管理有限公司。
详细信息如下:

关于丽人痣(北京)健康治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通市监处罚〔2023〕2391号

行政惩罚决定书文号京通市监惩罚〔2023〕2391号行政相对人名称美人痣(北京)康健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种别法人及造孽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BWWG215P工商注册号110112034254576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奇迹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闫违法行为类型《条约业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公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违法事实经查,美人痣(北京)康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委托张照雪(身份证号:211224198712137661)制作了7张广告图,共计花费350元,每张图50元,个中包含本案涉及的4张广告图,4张广告图中,2张图含有“早晚各两片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阔别新冠”“提高免疫,预防感冒,强身健体”广告语,上述广告语宣扬的产品为“百合茯苓片”,产品类型“压片糖果”,产品属性为食品,上述广告宣扬的产品为普通食品压片糖果,当事人无法供应功效宣扬的干系依据,广告费共计100元。
1张广告图中含有语句“6.本卡售出不退不换,终极阐明权归本店所有”,上述内容属于《条约业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述的经营者单方享有阐明权或者终极阐明权; 1张广告图中含有“祛痣+疣瘊+胎记+汗管瘤+淡斑+修疤”等经营项目的举报事变,依法移送至有统领权的行政机关调查处置。
本案广告经营者张照雪(身份证号:211224198712137661)的涉嫌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惩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条约业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惩罚种别警告;罚款惩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惩罚如下:警告;罚款:300元;罚款金额(万元)0.0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造孽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惩罚决定日期2023-08-07惩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3-11-07惩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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