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丽人痣(北京)健康治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通市监处罚〔2023〕2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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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惩罚信息,涉及美人痣(北京)康健管理有限公司。详细信息如下:
行政惩罚决定书文号 | 京通市监惩罚〔2023〕239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美人痣(北京)康健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种别 | 法人及造孽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2MABWWG215P
工商注册号 | 110112034254576
组织机构代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奇迹单位证书号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法定代表人 | 闫
违法行为类型 | 《条约业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公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违法事实 | 经查,美人痣(北京)康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委托张照雪(身份证号:211224198712137661)制作了7张广告图,共计花费350元,每张图50元,个中包含本案涉及的4张广告图,4张广告图中,2张图含有“早晚各两片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阔别新冠”“提高免疫,预防感冒,强身健体”广告语,上述广告语宣扬的产品为“百合茯苓片”,产品类型“压片糖果”,产品属性为食品,上述广告宣扬的产品为普通食品压片糖果,当事人无法供应功效宣扬的干系依据,广告费共计100元。 1张广告图中含有语句“6.本卡售出不退不换,终极阐明权归本店所有”,上述内容属于《条约业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述的经营者单方享有阐明权或者终极阐明权; 1张广告图中含有“祛痣+疣瘊+胎记+汗管瘤+淡斑+修疤”等经营项目的举报事变,依法移送至有统领权的行政机关调查处置。 本案广告经营者张照雪(身份证号:211224198712137661)的涉嫌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惩罚依据 | 《中华公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条约业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惩罚种别 | 警告;罚款
惩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惩罚如下:警告;罚款:3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 0.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造孽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惩罚决定日期 | 2023-08-07
惩罚有效期 |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 2023-11-07
惩罚机关 |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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