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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期间,王振利用担当启东市公民法院院长、南通市中级公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中共南通市委政法委副布告、常务副布告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江苏新希望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南通通宝拍卖有限公司、南通通宝典当有限公司、崇川阁艺术馆等单位和个人所送款物,合计代价公民币150.29万元,并为上述单位和个人在业务承接、抵牾折衷、物资采购、案件实行等方面谋取利益。
在一审提起公诉前,王振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赃物。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振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八十万元。王振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等公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王振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采纳二审审查机关见地,作出上述裁定。
据讯断书显示,王振受贿事实详细如下:
2003年春节前至2014年期间,王振利用担当启东市公民法院院长、南通市中级公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中共南通市委政法委副布告、常务副布告的职务之便,先后十三次收受江苏新希望清算事务所有限公法律定代表人倪某所送公民币合计80万元,并为该公司在业务承接、抵牾折衷等方面谋取利益。
2002年春节前至2012年期间,王振先后六次收受南通通宝拍卖有限公司、南通宝通典当有限公法律定代表人龚汉林所送公民币合计66万元,并为上述两公司在业务承接、案件实行等方面谋取利益。
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振利用担当启东市公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家中收受个体经营户葛某所送的公民币2万元,并为葛某在物资采购等方面谋取利益。
2013年、2014年期间,王振利用担当中共南通市委政法委常务副布告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崇川阁艺术馆卖力人朱某所送的总代价公民币1.29万元的东非黑黄檀花几一对以及东非黄檀官帽椅摆件一套,并为朱某在与江苏留韵古金丝楠艺术品有限公司之间的案件实行等方面谋取利益。
2014年、2015年春节前,王振先后两次收受南通中瑞重工科技有限公法律定代表人殷某所送合计代价公民币1万元的购物卡,并为该公司有关职员在行政拘留、实行等方面谋取利益。(杨梦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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