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7:36:26
【咨询】
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市场监管部门有监管职责吗?
【参考见地】
对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原来归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现在已经归生态环境部门查处了。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规定了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该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公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以及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须具备的条件,同时还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公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讨等办法,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讨。
《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撤消办法》的规定予以惩罚。”同时在第二款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当时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撤消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付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康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毁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惩罚规定与《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惩罚规定基本同等。
也便是说,在《无照经营查处撤消办法》没有破除以前,对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无论是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查处也好,还是由环保部门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查处也好,行政相对人受到的惩罚基本上是相同的。
但在国务院以第684号令公布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无照经营查处撤消办法》同时破除后,情形涌现了一些变革。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容许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业务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和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容许且未依法取得业务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的规定,如果市场监管部门仍要查处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话,那么市场监管部门就只能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滞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惩罚。
这样一来就会涌现这样的情形:同是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如果是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便是“责令停滞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如果是由环保部门查处,则是“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这,显然是极不得当的。
好在,国务院并没有让这种尴尬持续太久。
2019年3月2日公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正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将《条例》第二十八条修正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此,市场监管部门对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违法行为,不再具有查处职责。
须要把稳的是,为适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等新形势的须要,我国的干系法律、法规正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不断出台或修订中,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无证经营”的职责也在随之发生变革,以前很多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无证经营”,已经转移到其他部门查处了。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职员必须密切关注干系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形和国务院公布的新规定,以便及时跟上“无证经营”职责调度的步伐,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提示】本文亦已发布于公众年夜众号“老梁市监论坛”——磋商市场监管业务,互换市场监管心得!
搜索公众号“老梁市监论坛”即可找到
本站所发布的文字与图片素材为非商业目的改编或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或涉及违法,请联系我们删除,如需转载请保留原文地址:http://www.baanla.com/bx/179527.html
下一篇:返回列表
Copyright 2005-20203 www.baidu.com 版权所有 | 琼ICP备2023011765号-4 | 统计代码
声明:本站所有内容均只可用于学习参考,信息与图片素材来源于互联网,如内容侵权与违规,请与本站联系,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联系邮箱:123456789@qq.com